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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
作为国内知识产权业内权威专家,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全程参与了《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制定和草案修改。可以说,《条例》的顺利出台离开不吴汉东的持续关注和推动。1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来到吴汉东的办公室,倾听《条例》出台背后的故事。
问:为什么要把名称由最初的《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条例》改成《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等若干方面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部署,《条例》名称体现了“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思路。虽然只是字面上的改动,但其中大有深意。如果我们能够将政府职能定位于促进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那就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潜能,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和文化,更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武汉市核心竞争力提供最有效的制度支撑。
问:《条例》在制定审议过程中数易其稿,改动很大,如进行“三权”改革等。这些开创性的变动是基于何种目的提出的?
答:武汉市是科教大市,众多高校和院所拥有大量职务创新成果,但普遍“重研究、轻转化”。如何将这些成果市场化,将直接决定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以及大学生运用知识产权创业的发挥空间。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最终,大家都一致认为探索深化职务知识产权处置权、收益权、所有权“三权”改革是大势所趋。《条例》关于“三权”的规定既不违背上位法,同时又结合武汉实际,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是整个《条例》的最大亮点和关注点。
问:《条例》将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统筹协调,形成综合性法规,这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有怎样的实践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的制定,正是将法治精神渗透到知识产权工作领域、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法制化的具体举措,体现了武汉市打造透明政府、法治政府的决心。一方面通过制定《条例》,完善了武汉市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法律体系,从根本上实现武汉市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的衔接、整合和优化,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条例》的制定,完善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科学发挥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武汉市知识产权的优势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保证了依法行政。
问:《条例》不像此前各地的相关法规一样仅限于政府责任,而是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清楚明了,这体现了怎样的立法思想?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表述不仅明确了未来全面改革的关键所在,更对市场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定调,立法体现了这一重要思想。《条例》定位于促进性立法,重点体现了规范和整合,符合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条例》在“促进与激励”一章中,以提倡性、引导性规范为主,强化政府政策激励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政策支持、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类型的条款居多,体现出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立法思路,强化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与此同时,在“保护与管理”一章中,强调企业、行业等市场主体(包括商品流通领域、会展领域、广告领域、电商领域等)应当遵守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同时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里强调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强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体现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因此,《条例》这种“放管结合”的立法思路,切合市场主体的需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要求的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
(编辑: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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