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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公司)正式回应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公司)在4月20日召开的媒体说明会上阐述的若干观点。北稻公司表示,北京稻香村在此前举行的媒体沟通会上的举证均基于法律和事实基础,北京稻香村才是“稻香村”这一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持有者。
据了解,苏稻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表示,苏稻公司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已有243年历史。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在1983年便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苏稻公司代理律师罗铭君表示:“苏稻公司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示、企业字号、门店牌匾、并用于广告宣传合理合法并无任何不妥。苏稻就‘稻香村’享有绝对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和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糕点类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排他权利。”
北稻公司针对苏稻公司的上述观点,做出如下回应:
一、苏州稻香村不是“稻香村”文字商标的权利人
北稻公司表示,苏州稻香村拥有的商标()是“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该商标并非由其注册而是于2004年从保定稻香村受让取得,苏州稻香村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实际上,苏稻所称的授权协议也从未被执行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已经明确当时的市场格局是共同使用商号,各自使用商标,因此,苏州稻香村称其为商标的权利人是偷换概念。
二、北京稻香村是“稻香村”商标声誉的积累者
北京稻香村因工艺考究、味道正宗,在消费者中间一直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品牌忠诚度,后逐渐成为了北京特色的代表之一。北稻公司认为,北京稻香村才是“稻香村”商标声誉的积累者。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中也明确对两个商标各自积累的商誉情况作出了阐述:
“根据本案事实,在先注册商标()虽然早于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由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并于1996年被评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自1996年以来尤其2000年以来该两商标几经转让,直至于2004年转让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名下,在长达八年多时间里,该两商标并没有通过使用提升其知名度。”
“而北京稻香村公司以及前身自1983年成立以来,经过多年持续宣传和使用,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在糕点、面包、年糕、粽子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北京稻香村是“稻香村”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持有者
北稻公司表示,北京稻香村才是“稻香村”这一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持有者,苏州稻香村被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为“禾”字商标,而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为“稻香村”,苏州稻香村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为“禾”)
北稻公司称,北京稻香村作为北京特产的著名品牌为消费者所熟知,是北京稻香村几十年经营的结果,这种商誉影响力不经允许被他人不当所用,希望双方都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尊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冯飞刘叶婷)
(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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