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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搭车“微信”食品公司赔千万
因在企业名称中用“微信”字样,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腾讯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公司10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案件
食品公司线上线下借名“微信”
2016年,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含有“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识的生态体验餐厅、在线商城、线下实体超市,以及产业园、物流园、医疗美容院等服务机构,甚至在一些选美比赛中也出现了“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识。
腾讯公司调查发现,上述活动的经营者名为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2016年8月,该公司从案外人处转让获得了一枚注册在第29类肉干、食用油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标。该公司与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后,在后者的网站及公众号中也开设了“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的在线商城,销售第三方品牌的商品。
2017年9月,腾讯公司将微信食品公司和小小树公司及食品提供方诉至法院,认为前两家公司侵犯了其驰名商标“微信”“Wechat”商标的商标权,微信食品公司在商号中使用“微信”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并在媒体上声明致歉。
开庭
被告称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庭上,微信食品公司答辩称,“微信”商标是公司合法取得的,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并无不当。微信食品公司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微信”“Wechat”的注册时间,而且该商标与腾讯公司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也不类似,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微信食品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时,腾讯公司的两个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所以腾讯公司没有理由以驰名商标为名,延伸到对微信食品公司已经注册的商品范围予以保护,干涉微信食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最后,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小小树公司辩称,首先,公司与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基于后者出示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书,并无过错。其次,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了“联合创始专供商城”微信公众号以用于宣传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以及在公司网站上推广了合作内容,并没有产生实际销售。再者,公司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出现的“微信食品”标识,与腾讯公司的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标识。
最后,公司在知悉该案后即停止与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已经消除影响。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微信食品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小小树公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食品提供方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
易对公众产生混淆限期内更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Wechat”)应用软件发布以来,迅速成为手机端使用量最大的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及“Wechat”商标构成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微信食品公司使用“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在线商城,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在线商城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的来源,已给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其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微信食品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中的在线商城、餐饮服务及超市服务中突出使用的“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小小树公司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中的在线商城中使用“微信食品”“WECHATFOOD”标志,则侵犯了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的商标权。
同时,法院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在腾讯公司驰名商标已具有相当知名度后成立,将驰名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微信”作为公司字号的主要部分进行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参考侵权规模、侵权恶意及腾讯公司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判令微信食品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小小树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5万元,并公开发布声明。
此外,微信食品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并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宣判结束后,腾讯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被判侵权的微信食品公司和小小树公司未到庭听取宣判结果。(记者周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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