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粮食安全关系初探》,如果您对知识产权战略与粮食安全关系初探感兴趣,请往下看。
本网讯知识产权关乎粮食安全。《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升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加快农业生物育种创新和推广应用,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品种,做大做强现代种业。”然而,目前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打着科技进步、粮食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争夺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市场。在此背景下,通过知识产权掌控粮食生产链的关键环节,赢得粮食生产主控权,对保障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激励创造是关键
掌握粮食供给主动权,应从种子源头抓起。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指出,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对于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但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差距,惟有重视激励创造,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力,增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源头上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在笔者看来,激励创造的具体支撑措施主要包括:培育技术创新主体,使其具有优良品种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农业科技攻关,加大种子研发投入,抢占种子研究制高点,解决制约粮食安全中带有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粮食科技集成化、生产过程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增加总产;大力推进优质高产高抗粮食作物新品种选育、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控等关键技术集成创新;适应农业规模化、标准化、设施化的要求,加快研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机械和装备设施;攻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精深加工、储运保鲜、清洁安全生产等关键技术。
在上述措施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并形成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应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将技术转化成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并借助知识产权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食生产供给体系。
有效运用是目的
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智力创造、文化资源的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无形资产,其价值只有通过运用方能实现。获取农业知识产权不是目的,将其转化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发展,进而保障粮食安全才是最终目的。
在农业知识产权运用和实施前的控制方面,笔者认为,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尚不明确的农业技术成果,特别是转基因品种,在其转化和商业推广之前应加以控制。对此,英国的环保法规定,新技术商业营运前,必须获得污染监察署许可。技术使用者必须让管理机构确信,其使用的技术是最合适的,唯有如此,技术方可被许可实施。面对类似的情况时,笔者建议可考虑将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以整合,并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至技术实施与转化,评价农业技术对环境和粮食安全的影响。未经评价而实施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能保障粮食安全的农业知识产权,应促使其尽快转化。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推广是当前我国农业科技的薄弱环节,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粮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植物新品种权、涉农专利等可考虑采用政府购买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产业化运用。同时,应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实现资本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以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克服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综合运用专利、植物品种权、涉农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造就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品牌,形成规模化、标准化和区域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依法保护是手段
在粮食安全方面,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开展国际间的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之一。依法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源头,即农业遗传资源。长期以来,农业遗传资源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而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培育植物新品种,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其提供保障;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将遗传资源本身排斥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使其不仅未能分享发达国家基于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利益,反而受其知识产权制约。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对使用遗传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此加强了管理。
遗传资源的本质是信息,其本身的无形性、易复制、易传播和价值性,使其具备了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的前提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新形势,将其关注点拓展到遗产资源本身的价值上,将遗传资源纳入到知识产权范畴,惟其如此,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护遗传资源。
其次,要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本身。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会影响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为此,应健全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包括农业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服务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保护途径,畅通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投诉和权利救助渠道,树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大管理”思想,协调行动,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培养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审查、法律、代理、信息、评估、研究和教育等专业人才;加大农业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氛围。
再者,应依法限制农业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还应兼顾公共利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工具,若不加限制,则可能成为利用知识产权控制市场、限制竞争和谋求不当利益的手段,从而阻碍创新。因此,在切实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同时,要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进行依法保护,完善强制许可,防止农业知识产权滥用,以有利于涉农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科学管理是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为了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而进行的组织构造、人员设置和制度建设,基于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科学管理主要包括:
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农业科技管理体系。通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引导、协调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和加强农业领域科技各项管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内涵,以知识产权管理为导向,对于科技规划、重大专项和专题等计划课题,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目标的准确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推进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
统筹协调、全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农业项目研究全过程。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加强对国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和研究,有效利用与合理规避国外知识产权,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研究数据及材料管理,建立对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统一审批制度,适时将研究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改变由非市场化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形成的重学术、轻市场,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与产业结合,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农业技术创新的主动性。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旨在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工具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打击竞争对手,并以此为手段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因此,利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可以及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此外,还应努力建立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服务体系;培育和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规范评估行为,提高评估公信力;并建立技术先进、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满足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郑友德万志前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暨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跨学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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