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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冯晓青
2015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形势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政策和举措。
《意见》对如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了诸多措施,其中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政策和战略的根本措施,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是立足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效保护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保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就是加强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和迫切。
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隐秘性强、扩散迅速、证据难以采取、手段日益复杂和高科技化等特点,侵权产生的后果也往往影响较大,对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为此,应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防范措施。其中,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信用记录,能够有力地震慑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侵权的进一步发生。因为信用记录直接与企业和个人的信誉联系在一起,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中如存在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必将影响其市场信誉和品牌形象,这样就能够“倒逼”其尊重知识产权,对潜在的侵权者也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则有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比较严重的地区和领域进行重点监控,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往往存在着侵权地域比较集中、行业特色比较明显的特点,收集、整理和研究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建立规制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和实施对策,便于有的放矢,迅速而高效地打击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利于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防范知识产权侵权,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在当前信息网络和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日益表现出信息化和高科技化特点,如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此,需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防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防范机制的建构,是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机制和重要保障,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它还是其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这种机制的建构需要充分发挥信息和信用保障机制的作用,同时高度重视信息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的运用。当然,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和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产业和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发挥的作用,离不开专业化市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手段。(冯晓青)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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