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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汇公司)的“CAN及图”主要部分摹仿自己的商标,近日,浪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琴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上海和汇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上海和汇公司申请注册了“CAN及图”商标。在法定异议期内,浪琴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浪琴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上海和汇公司的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相比,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且另有文字“CAN”与浪琴公司商标相区分。浪琴公司提交的证据属自行制作资料,不能证明其来源使用时间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度。根据其所提交的证据,部分异议或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虽认可浪琴公司商标之前在钟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浪琴公司图形及“LONGINES及图”商标在钟表计时器上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成为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驰名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浪琴公司相联系,从而损害浪琴公司的利益。为此,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浪琴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认为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裁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对商标相近似的认定标准过于主观,浪琴公司诉称,浪琴公司商标中的翅膀展开图形指定使用于眼镜、手表、计时器等商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且具有独创性设计的“翅膀展开图形”标识具有极高的显著性。“CAN及图”主要部分摹仿浪琴公司的商标。浪琴公司认为,上海和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截至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胡嫚通讯员孙小青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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