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芦苇回应"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纠纷》,如果您对芦苇回应"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纠纷感兴趣,请往下看。
5月19日,《霸王别姬》编剧芦苇针对一个月前与小说原作者李碧华之间的剧本著作权纠纷再度回应。芦苇方面向时光网记者发来一封“关于电影《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问题芦苇授权律师声明”,在声明中,芦苇表示,作为《霸王别姬》电影的署名编剧即剧本作者,他依法享有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同时,他也不忘“反告”李碧华,称李碧华在其1993年再版发行的《霸王别姬》小说中,未征得芦苇同意的情况下,大量采用了芦苇创作的《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情节及内容,较之其1985年版的同名小说,内容及字数增加了一倍,侵犯了芦苇《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作者的著作权。
今年4月22日,《霸王别姬》的小说原作者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律师向该片的改编者之一芦苇发出“严正声明”,称芦苇并不拥有其拟出版的《霸王别姬》的剧本版权,同时警告芦苇“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称其“关于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自欺欺人”。当时时光网记者也联系芦苇试图求证,芦苇方面表示,该事件已交给律师全权处理。如今,芦苇也通过法律途径正式做出反击。
关于电影《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问题芦苇授权律师声明
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受芦苇委托,授权姚子奇律师,就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授权律师近期发布的“华严文化维护《霸王别姬》著作权免遭侵权之严正声明”,发表如下声明:
一、1990年芦苇受《霸王别姬》导演陈凯歌邀请,根据李碧华原著小说《霸王别姬》,进行《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改编创作工作。1992年《霸王别姬》完成拍摄,芦苇取得了报酬及署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中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芦苇作为《霸王别姬》电影的署名编剧即剧本作者,依法享有该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华严文化公司认为芦苇“对电影剧本并不享有所有权、发表权、出版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不仅罔顾芦苇参与该电影剧本创作的客观事实,且声称的结论与法相悖,不能成立。
二、芦苇在《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改编创作中,对小说原著进行了根本性的改编,重新设置了情节与人物关系,为电影的主题及精神指向注入了全新阐释,将通常意义的言情小说改编为史诗气质的电影剧本,为电影的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芦苇撰写的剧本,从开场的母亲为程蝶衣“断指”戏始,直至尾场程蝶衣拔剑自刎的悲剧终场,全剧充满了创新与改编的内容,均与原小说不同。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声明中声称芦苇只是“改编台词剧本”,严重歪曲事实。
三、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其声明中,将电影《霸王别姬》剧本改编著作权归属上的一己之见,演变成对芦苇名誉权的恶意侵犯。对此,芦苇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
四、李碧华在其1993年再版发行的《霸王别姬》小说中,在未征得芦苇同意的情况下,大量采用了芦苇创作的《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情节及内容,较之其1985年版的同名小说,内容及字数增加了一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李碧华之行为已经侵犯了芦苇《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作者的著作权,芦苇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
姚子奇律师
2014年5月16日
(编辑:曹越)
好了,关于“芦苇”芦苇回应"霸王别姬"剧本著作权纠纷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