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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镇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2项,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1项,列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38项。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文化遗产逐渐消失、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必须立法保护。
《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分级管理。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记录;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对新纳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公告。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划入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原项目认定单位批准。若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物、资料损毁或灭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珍贵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可以实行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记者车璐)
(编辑:梁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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