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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文商标对应的英文单词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对他人中文商标的侵权?这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雪豹公司)诉苹果公司、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的争论焦点。在历经近1年的准备和证据交换后,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雪豹公司创建于1989年,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主要从事“FE生物酶牙膏”的研发和“雪豹护革洗涤系列”的生产。该公司先后创建了“雪豹日化”“雪豹电器”“雪豹数码”和“雪豹软件”等产业链,研发了“雪豹触摸屏电脑广告机”“雪豹移动ERp软件”等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产品。
雪豹公司2009年发现,苹果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SNOWLEOpARD”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并以中文翻译“雪豹系统”之名进行大量宣传。雪豹公司认为,苹果公司推出的“SNOWLEOpARD”系统的中文名称侵犯了其此前申请注册在第9类上的“雪豹”商标。雪豹公司认为,“雪豹”不仅是其注册在先的商标,更是企业商号,同时,其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的“雪豹”商标早就在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苹果公司等在明知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文“雪豹”和“雪豹操作系统”作为同类产品的商标及名称使用,并大肆宣传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雪豹公司已经获准注册的“雪豹”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基于此,2012年8月,雪豹公司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好当买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华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及无锡海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九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据悉,在几个月前的证据交换时,雪豹公司和苹果公司等都曾向法院提交了诸多证据来证明自己对于“雪豹”及“SNOWLEOpARD”的合理使用。其中,雪豹公司指出,此前苹果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类的“SNOWLEOpARD”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而当时用以驳回该商标注册的引证商标便是雪豹公司在第9类注册的第1353814号“雪豹电器”商标。
开庭时,苹果公司指出,目前,“SNOWLEOpARD”系统已不作为苹果产品的主流系统使用,其使用的“SNOWLEOpARD”作为系统名称不构成雪豹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而雪豹公司认为,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包括苹果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内都将“SNOWLEOpARD”称呼为“雪豹”,苹果公司明知该事实发生,具有侵权的故意。
双方又根据各自论据向法院提交补充了新的证据。雪豹公司提交了包括相关文献资料的证据来证明英文“SNOWLEOpARD”与中文“雪豹”可形成直接对应关系,同时还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相关的电脑系统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本案开庭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记者张娣)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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