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版权保护如何走进“云时代”?》,如果您对版权保护如何走进“云时代”?感兴趣,请往下看。
“140个字能编出一个隽永、含蓄、有意义的笑话,可能在一小时内转发100万次,微博有没有版权?是不是该保护,怎么保护?”
“当我家的pC也是一个存储器,我做的东西放到云上的时候,爱尔兰、南非、冰岛的人下载,我怎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许嘉璐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中国版权年会论坛上提的问题,也是众多网友关心的话题。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可以按需提供给计算机和其他设备。
云计算的出现,使得版权保护的紧迫性更加凸显出来。时代的脚步已经跨到了微博和云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该如何应对呢?
现状
侵权盗版越来越多元化
“仅以云计算中的云存储服务为例,云存储也被一些公司称为网络硬盘。网络硬盘其实不光是提供网络空间,更是内容的共享,而内容共享的背后就会产生版权问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院长张立认为,传统的出版业是封装型的产品,但到了互联网上,内容和介质分离了,内容可以脱离介质在互联网上流转、分享、阅读,因此云时代对于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云计算就像把计算能力变成水一样的公共服务,让自来水接入每个使用者家里,按需使用,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媒体多元化、终端多元化的新趋势。”中文在线董事长兼总裁童之磊认为,一方面从市场角度来看,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更加困难。
“在云计算时代,点对点的传播,终端与终端的传播,都会形成新的侵权盗版方式,侵权越来越多元化,涉及到了有线、无线、手持阅读终端等多种渠道。”他认为,云计算时代,数字内容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盗版成本低等特点,这些都对数字出版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作为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主任,童之磊说,反盗版委员会一年就接到上千起投诉,并且这一数字呈逐年增长趋势。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达到5.2708万件,同比增长42.2%。涉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侵权方式从“有形”到“无形”
“过去的盗版是需要专业设备的,比如盗版一本书要有印刷厂,做盗版光盘也需要一个生产线,但是现在,数字盗版只需要用鼠标复制、粘贴就完成了。”童之磊表示,网络时代的侵权方式可谓“零成本、快速度”。
不仅如此,在传统环境下,如果公司要用一张盗版的计算机光盘,首先要买一张光盘,把软件安装到硬盘里使用。把软件从光盘中复制到硬盘中,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被认定是一个侵权行为。
“但是云计算出现以后,软件的使用方式产生变化,用户只需要在线调用云端软件就可以安装,不再需要硬盘上有形的复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云计算使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更加凸显出来,能不能追踪用户通过云端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需要法学界探讨的。
维权取证越来越难
一个卡通画制作者,突然发现自己的卡通画被别人疯狂复制,用在工艺品上销量非常好。当他站出来对这个在网络环境下创作的作品进行维权时,却发现无法证明自己是原创。
“维权必须拿出作品的底稿或者原件作为证据,但要证明是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变得非常困难。”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借此案例分析说,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变得非常容易,人对作品的控制力大为降低。同时,在原来传统的版权侵权情况下,权利人和使用人、传播者比较单一,但在数字化时代,运营商、软件商、硬件供应商等都参与了出版,权利人变成了一个复合的概念。“那么谁是受害者?谁站出来维权呢?”
此外,他认为云计算加大了取证的难度。“在个别案件中,花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去购买别人的侵权产品,买过来后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在云计算情况下更复杂,可能还涉及到技术问题,取证太难,况且成本太大,很多人就可能选择放弃,不愿意维权。”
建议
设立技术加密系统
“与传统作品传播方式不同,云时代各种各样的作品都在云端,就是在服务器当中。这些内容的提供者,怎样才能从中获得回报?”王迁说,在云计算时代应当设立技术保护措施。比如,用户想从“云端”调用内容在线欣赏或阅读,应当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而这个用户名和密码是需要付费购买的。
此外,他谈到,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即不允许他人随意破解云端保护内容,也不允许提供破解工具或措施。
张立建议,就像传统的商品有条型码,数字产品要建立作品唯一标识符。“如果觉得作品被侵权了,只要进入这个系统和授权信息去比对,就可以做反盗版追踪。通过这种机制保护作品免遭盗版侵权的伤害。”
引入惩罚性赔偿
如何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建立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遏制侵权盗版现象,是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在多方呼吁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今年7月启动。
“让著作权本身成为一件更有价值的财产。”谈到著作权法的修改,童之磊建议一方面要通过提高稿酬标准等方法,让作者获得更高的收益,鼓励权利人进行创作,另一方面打击侵权要引入惩罚性赔偿。
“现在的侵权赔偿是填平原则,即偷一罚一,这样无法达到法律对盗版侵权的震慑作用。”据一位从业人士透露,只有万分之一的盗版作品可能会作出赔偿,“这样的机制下,从经济角度看盗版似乎更划算。”
“盗版也是偷盗,要偷一罚十。”童之磊建议,应加大对盗版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力度。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云计算就是要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那些存储资源集中起来,用最便宜、最便捷的方法各取所需地使用。”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版权需要保护,同时也要合理使用,版权保护不是窒息信息。
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新技术对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技术的发展并没有颠覆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作产生权利,使用他人权利就要经过许可。
他还谈到,著作权法修改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考虑到权利人、使用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保证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对权利人的尊重。(刘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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