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中完善(下)》,如果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中完善(下)感兴趣,请往下看。
今年年初,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新亚太区总部落户北京。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社会对近年来中国版权保护工作的认可,将有利于推动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在“亚太区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上就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和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国家版权局和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CISAC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自身建设:公开透明平衡
成立于1926年的CISAC,目前成员包括世界各地227个创作者协会及行业协会(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30个来自亚太地区,代表超过300万文学及艺术创作者和出版者。该协会致力于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全球性网络,以促进版权使用费的增长,保护创作者的利益。2012年CISAC全球收取使用费金额达到78亿欧元,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26.7%。CISAC亚太区委员会主席斯科特·莫利斯(ScotMorris)表示,集体管理组织是创作者、出版商等权利人的受托人,因此有义务公开、透明和平衡。
斯科特·莫利斯介绍,为了保证财务和运营的透明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都有相应法规具体规定如何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以确保集体管理组织每年公布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保证集体管理组织对本国和外国的权利人一视同仁。同时,在组织管理上实行公司化管理,力求标准与高效。协会章程作为根本性文件,确立了董事会的结构,以确保董事会有新的成员加入,同时保障了成员的投票表决权,以确保在重大问题上,会员意志能形成有约束力的文件。此外,协会也建立了审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相关的规定。
至于版权费用如何收取、分配以及如何谈判,斯科特·莫利斯介绍,不同国家不同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权利不完全相同,其费用收取分配模式也有差异。有的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自愿权利,即法律赋予创作者的私权;有些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法定许可下权利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有限情况下的法定许可,可以在国家法律中对费用的收取和分配进行规定。在亚太地区中,澳大利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较为成熟。澳大利亚的版权法规定,由管理版权的政府部门认定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法定许可下的权利人的获酬权,并确定使用权的费率。集体管理组织需向政府提交已经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并由独立的审查员负责所接到的投诉。值得一提的是,因为这些集体管理组织是市场上的垄断机构,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定期对他们进行公共利益测试。
政府作用:监管扶持引导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到,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非常重要,包括审批、监管、扶持各个方面。汤兆志表示,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处在初步发展时期,作为政府部门,在完善制度、有效监管、加强扶持、改善环境、引进成功经验等多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汤兆志介绍,目前我国正积极修订法律法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中,草案中已吸收了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比较先进的内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表演者的出租权,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以及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的仲裁机制。同时,我国加大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扶持力度。除了政府监管,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在总结经验,加强自身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管理建设,依法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此外,我国通过不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正逐渐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外部环境,包括在版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环境下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1980年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至今,我国已建立了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必须承认,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法国、意大利等已成立上百年甚至两百年的集体管理组织相比,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真正架起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促进作品的有效传播,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依然任重道远。(记者刘仁实习记者晏如)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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