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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特·海文纳(B·BrettHeavner)
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中国商标所有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其“本国”商标保护延伸到美国提供了一条便利途径。然而,美国商标制度的特殊性常常给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者带来一些问题。不过,只要对美国商标制度稍有了解,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真实意向使用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将待申请的商标用于所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者意向的“真实”将被以客观的方式进行判断,如果受到质疑,申请者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计划或持续努力的证据。如果未能出示任何使用商标的计划、简图或措施的书面文件,申请者将被推断为无真实意向。
通过马德里协议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避免下列情况:列出一系列可归入许多类别的无关商品,引用类别标题或者列出申请者无法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因为它们会导致美国当局驳回申请者声称的真实意向。当受到质疑时,申请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有能力提供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执行计划来证明其真实意向。
为避免真实意向要求带来的相关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仅指定其计划提供的以寻求获得美国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允许各国对原始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事实上,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可以缩小在美国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
商品和服务分类
美国的商标审查员常常会驳回“不明确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即使该等分类先前已被本国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审查员所接受。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分类应是“具体的、明确的、清晰的、简洁的”且“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美国审查员对商品和服务描述非常挑剔,他们会驳回以下语言:(a)仅引用类别标题;(b)涵盖超过一个类别的商品;(c)涵盖一系列不具体的商品。
对于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的人而言,满足美国审查员的明确性要求非常具有挑战性,这是因为在美国延伸商标保护不能扩大在本国注册/申请的保护范围,且不能改变WIpO指定的商标类别。
例如,“第18类中的皮革制品和人造革制品”在某些国家是可以接受的,但美国对此的标准却是不明确的。尽管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可以详细说明第18类范围内的皮革制品,但他们不能扩大范围或者更改为被美国纳入其他类别的商品。此外,如果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列出具体的商品以满足美国的明确性标准,他们应在广泛的范围和基于先前提交的申请和注册被驳回的可能性增加(被称为驳回的“相对理由”)之间进行权衡。与专门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相比,广泛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更有可能与现有注册或申请重叠。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问题,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者应认真阅读《美国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并对美国商标记录进行简要检索,以编写出既明确又不大可能成为驳回的相对理由的内容。
已经使用要求
在未证明商标“已经使用”的前提下,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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