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艺”佛山陶艺拟用作者名字注册商标 “科博会”第二十届科博会圆满落幕 “知识产权”天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联盟成立 “文化遗产”天津市表彰“非遗”先进集体和个人 “企业”推出专利服务券扶持小企业 “专利”上海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 “动画电影”国内动画电影:让涓涓细流汇成大河 “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路径选择 “神舟”自主创新:托举中国航天梦 “技术”技术交底资料不足,如何撰写申请文件? “植物”浙江:专利植物幕墙产品款式多 “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不可不防的法律风险 “专利”重庆专利“导航”服务创造更大价值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女法官要内外兼修将智慧与担当化作创新的动力 “米其林”音响器材厂侵权米其林轮胎商标被判赔10万 “汕头市”汕头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 “专利”2021年度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专利战略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杜仲”陕西:略阳杜仲成功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搜狐”跟电视抢独家剧大剧网络首播时代来临 “太原市”太原查获假冒“长舟”牌精制盐30余吨 “专利申请”我国石墨烯专利申请位居全球前列 “智能”中国智能制造产业专利发展强劲 “糯米”“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引纠纷 “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即将生效 “商品”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知识产权”解读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浏阳”湖南小伙抓住“牛皮”商机传承“非遗”“熬”出幸福 “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惊心”优质IP版权输出:韩国将翻拍《步步惊心》 “标志”浙江台州首笔地标保险落地 “沃尔沃”中国制造汽车将首次批量对美出口 “知识产权”最高检: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专项行动 “复种指数”卫星遥感监测“懂”农情 “文化遗产”菏泽“非遗”光耀“文化菏泽” “保险产品”五部门推动保险服务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小微企 “商标”“红色娘子军”成白酒商标遭质疑 “较高”OPPO新技术提高智能设备屏占比 “国家标准”我国商业领域实施首个品牌评价国标 “商标”“疫”线守护重拳出击 “企业”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⑪ “豪杰”“豪杰”商标的真假美猴王之争 “公司”因为男友是同行女子被公司辞退 “兰州”陕西男子伪造兰州石化商标获刑15年 “牡丹江市”牡丹江“金红苹果"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驰名商标”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广告宣传拟禁驰名商标字样 “质子”破解“卡脖子”难题加快产业化进程 “所述”涉及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植物”中国植物园联盟建设启动 “专利”浙江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监管

“陶艺”佛山陶艺拟用作者名字注册商标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香奈儿的知名商标差点被人以欧盟外观设计的形式搭了便车!怎么回事?》,如果您对香奈儿的知名商标差点被人以欧盟外观设计的形式搭了便车!怎么回事?感兴趣,请往下看。

原标题:外观设计能搭知名商标的车吗?

——欧盟普通法院针对“CHANEL”商标所涉外观设计无效案评析

案情回顾

2010年3月30日,住所地位于西班牙的自然人LIJingZhou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递交了1件洛迦诺分类第32类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如图1,下称涉争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于2010年5月5日完成注册公告,注册号为001689027-0001。2014年1月24日,意大利珠宝公司GOLDENROSE999Srl成为涉争外观设计的共同所有人。

2013年12月4日,法国香奈儿公司(即CHANELSAS)基于《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四条至第九条与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涉争外观设计与其早在1989年就获得注册的在先法国商标(如图2)存在高度近似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为由,向EUIpO提起针对涉争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

2014年7月15日,EUIpO作出决定,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无效请求。EUIpO认为,涉争外观设计与香奈儿公司的在先法国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因此香奈儿公司的在先商标并不能破坏涉争外观设计的独特性。

2014年9月10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无效决定,继而申诉至EUIpO申诉委员会。第三申诉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决定,肯定了EUIpO此前的判断,驳回了香奈儿公司的申诉。

2016年2月8日,香奈儿公司不服前述EUIpO申诉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决定,提请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Court)予以撤销。

2017年7月18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EUIpO的决定,宣布涉争外观设计侵犯了香奈儿的商标权。

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于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外观设计来搭知名商标便车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大的阻力。在此背景下,便有了一部分搭便车者“灵机一动”,试图通过在洛迦诺分类第32类(装饰类)下注册与知名商标标识近似的欧盟外观设计来“曲线救国”,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案诉至欧盟普通法院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判断与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装饰类欧盟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时,有哪些因素会决定或影响知悉用户的整体印象。

欧盟普通法院在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判决中,重申了对欧盟外观设计的独特性进行审查的考量要素,即外观设计最终所属或应用的具体产品领域、知悉用户的界定以及其对在先设计的知悉程度和注意程度、涉争外观设计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的自由程度、结合各影响因素就外观设计留给知悉用户的整体印象进行判断等4个方面。

首先,外观设计最终所属或应用的产品领域。一般而言,外观设计申请注册时所选用的产品名称会成为考量因素,但不是关键因素,外观设计本身的设计特征、类型、目标以及功能也不可忽略。该案涉争外观设计依法注册于洛迦诺分类第32类(装饰类)下,其产品名称为“Ornamentation”,中文意为“装饰物”,由此看来,涉争外观设计并未明确指定其最终应用的产品领域。据此,欧盟普通法院认为,该案涉争外观设计最终应用的产品领域极为广泛且不特定,申诉委员会并无义务识别涉争外观设计究竟应用于哪件具体产品上。

其次,知悉用户。知悉用户通常被解释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在先知识的用户。在该案欧盟普通法院的口头审理前,EUIpO与香奈儿公司就该案中的知悉用户达成一致:既包括专业人员,也包括普通的终端消费者。

第三,设计人的设计自由。设计人的设计自由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法院在此特别指出,一般而言,设计人在设计时享有的自由空间或自由程度越大,那么两件设计之间微小的区别给知悉用户带来不同总体印象的可能性就越低。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该案涉争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在设计当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程度。换言之,只有显著的差别才能够给知悉用户留下与在先设计或标识不同的整体印象。

第四,整体印象判断。法院认为,香奈儿公司提供的涉争外观设计在产品上被调转角度的使用实例,确实可以作为独特性审查中的参考因素。法院在对涉争外观设计和“CHANEL”商标进行详细比较后指出,尽管二者在中心部分的图形元素存在不同,但其外缘部分和整体形象确实相当接近,由于涉争外观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可以被90度旋转,且可以以不同大小呈现,前述近似点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考虑到上述第三点提到的涉争外观设计设计人所享有的较大设计自由,因此,二者在中心部分的区别并不足以给知悉用户带来不同的整体印象。据此法院得出结论,涉争外观设计不具备独特性。

综上,法院支持了香奈儿公司的上诉请求。(黄若微陈力霏)

(编辑:高云翔)

好了,关于“外观设计”香奈儿的知名商标差点被人以欧盟外观设计的形式搭了便车!怎么回事?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