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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赵雯在北京会议中心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某些发达国家和跨国集团利用国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构筑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技术垄断和经济掠夺。导致我国许多企业国际纠纷缠身,一些重大经济活动陷入专利陷阱,损失巨大。国际金融危机后,这种现象愈烈,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与创新发展。”
赵雯委员还表示:“为规避重大项目投资重点科技研发重要涉外并购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冲突和风险,《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都提出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要求,各地也以不同形式开展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时至今日,我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仍未真正建立起来,未能为知识产权潜在风险的预警与规避提供制度保障。”
经过一些实地的调研以及和专家企业家的交流,赵雯委员总结出了几点造成这样局面的切实原因:
1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都是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要求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强制力,各地制定地方性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
2审查要素不明。审查的对象内容主体程序结论及采用责任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特别是审查主体及其责任不明确,执行中不易操作,部门间的协调没有依据。
3工作规范缺失。审查的技术路径组织规则,审查的依据范围标准,以及对审查机构的职责要求人员结构能力要求等,缺乏规范,难以把握,所得结论不易被相关各方认同。
4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能胜任审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重不足,审查工作难以到达应有的深度和广度。
她说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完善引进和使用国外知识产权潜在风险的预警和规避措施,避免落入外方的“知识产权陷阱”,推动战略转型和科学发展。所以建议:
1加快立法。尽早出台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行政法规(如“关于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的若干规定”),将其列为项目管理或行政审批的必需前置环节之一(如同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明确审查的功能定位对象内容和责任主体。
2确立原则。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设计上,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组织实施中介提供服务”的工作格局,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的监管职能部门;坚持“内容程序方法与目标相适应”的工作要求,“重点审查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审查,评估风险,认定经济活动可行性;坚持“服务与管理相融合”的工作思路,建立“事前审查与动态跟踪相补充”的工作制度,事前提出有效规避风险措施,事中防范新的风险产生,维护重大经济活动安全。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国家各部委各省市遵照上位行政法规,结合自身经济活动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根据重大经济活动的不同类别,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编制技术《规范》或《导则》等,界定审什么谁来审怎样审按什么标准审商业秘密如何保护等,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4扎实推进。国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系统研究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的相关工作。在总结先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还涉及知识产权价值核心技术攻防策略技术路线的分析,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复合型人才。领导小组要尽快指导各省市在行业(产业)学会协会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集聚人才,进行复合培训,规范资格资质管理,培育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同时,组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审查专家队伍,指导各地的审查工作承担国际前沿和国家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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