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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作为户外运动类商标已为大众所知,但市面上各种“骆驼”却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美国骆驼、德国骆驼、东方骆驼、骆驼队长……,每个“骆驼”都称自己是正品,各式各样的商标图形也显示着他们之间的不同,但因为同样以“骆驼”字样和骆驼外形作为商标主要元素,消费者对于这些“骆驼”产品却很难分清孰是孰非。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骆驼”系列商标所有权人及被许可人起诉另一“骆驼”商标产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及所在商场,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二原告共同诉称,原告万先生系“骆驼”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系专业销售推广“骆驼”系列品牌商品的企业,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使用“骆驼”系列商标至今。作为中国著名的户外休闲鞋服品牌,原告的“骆驼”系列商标已经成为中国户外休闲运动产品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被告石狮市登好行鞋服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许某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产品及标签和包装上、销售小票上、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骆驼”商标标识,并且还擅自使用“美国骆驼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意图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严重掠夺了原告系列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淡化了原告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万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祝文明通讯员闫金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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