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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第五届北京剧本推介会即将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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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方不直接从事餐饮业务,当加盟方涉及商标侵权时,特许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何种责任?针对“鳌拜”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腾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腾鳌公司)诉天津倔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倔鱼公司)、天津华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雍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倔鱼公司、华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鳌公司“鳌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腾鳌公司82万余元。

“熬拜粥社”引纠纷

双方的矛盾聚焦第14621330号“鳌拜”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由腾鳌公司于2014年6月提交注册申请,2015年8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咖啡馆、饭店、餐馆等第43类服务上。

2019年,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找到腾鳌公司,表示希望获得授权使用涉案商标“鳌拜”,同年4月双方达成合作并签订了“鳌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买卖代理合同。然而,因为涉案商标在此期间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涉案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双方在短短5个月之后便结束合作并签订了解除协议书。

“虽然已经解除了合作,但是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仍然在餐饮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侵犯了腾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腾鳌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腾鳌公司随后以侵犯涉案商标“鳌拜”的专用权为由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500万元。

而在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看来,二者使用“熬拜粥社”等标识是合理合法使用,与腾鳌公司的涉案商标“鳌拜”区别明显,并不近似,更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没有侵犯腾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两家公司均未开设饭店或餐饮店铺,从未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仅向加盟方提供服务,不可能侵犯腾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记者联系了两被告,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

就“熬拜粥社”等标识与涉案商标“鳌拜”是否近似,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是否侵犯了腾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腾鳌公司在第43类服务上拥有涉案商标“鳌拜”的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其次,“熬拜粥社”等标识中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的是“熬拜”二字,与涉案商标“鳌拜”相比,区别仅在于“熬”与“鳌”的字形不同,结合被告使用的鳌拜卡通图像,可以认定二者使用“熬拜粥社”等标识明显具有攀附“鳌拜”商标的意图。同时,根据消费者的评论,已经存在将“熬拜”写成“鳌拜”的情况,足以说明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故“熬拜粥社”等标识与涉案商标“鳌拜”相近似。

对于华雍公司和倔鱼公司提出的其未提供直接餐饮服务,不可能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授权加盟方在门店中使用“熬拜粥社”等标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与餐饮服务无异,而且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倔鱼公司和华雍公司使用“熬拜粥社”等标识所涉及的特许经营活动与餐饮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法院认为,腾鳌公司已经证明其在民宿、餐饮等领域内使用了涉案商标“鳌拜”,而华雍公司和倔鱼公司的行为无疑会挤压腾鳌公司在餐饮领域的空间,进而影响腾鳌公司谋求市场声誉和塑造品牌价值,使其利益受损。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华雍公司和倔鱼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与结论予以确认。

特许经营应慎重

“该案判决对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方而言,值得深思和警醒。”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进表示,该案中,被告以其拥有餐巾纸类别上的“熬拜粥社”商标,而且并未从事涉案商标“鳌拜”所核定使用的餐饮类服务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有权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许可他人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熬拜粥社”商标,很显然是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也就是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加盟方和特许方共同实施的行为,特许方也要对其标识的最终使用行为承担责任,并不能因为其并不实际从事餐饮业务而可以免责。特许方这种认知上的误区,会给加盟方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加盟方和特许方之间的紧密联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特许方通过特许经营协议,许可加盟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许方的商业标识时,特许方应控制加盟方使用商业标识的具体方式,并明确规定使用的时间、范围、地域及使用标准、规格等。

“在特许经营模式之下,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则特许方和实际使用商标的加盟方往往因为存在共同协作的关系而构成共同侵权。在此情况下,被侵权商标权利人有权选择对加盟方或特许方共同或单独主张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该案中,腾鳌公司选择向特许方主张侵权责任,而未对加盟方提出主张。”杨安进介绍。

如今,特许经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商标作为核心要素深刻影响着特许体系统一形象和商誉的树立与传播,如何降低侵权风险,特许方和加盟方都需要慎重考虑。

对此,杨安进建议,特许方和加盟方均应提升商标保护意识,尤其对于加盟方而言,应该意识到其需独立于特许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在从事特许经营加盟时,加盟方要对特许方所特许的对象本身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本报记者张彬彬)

(编辑:晏如)

好了,关于“商标”特许经营莫大意,商标风险要规避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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