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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内蒙古75件专利技术成果网上“招亲”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汇编教科书付酬标准出台》,如果您对汇编教科书付酬标准出台感兴趣,请往下看。

日前,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11条,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办法》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其中就包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即“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以及方便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就《办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的报酬。(窦新颖)

(编辑:肖悦)

好了,关于“教科书”汇编教科书付酬标准出台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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