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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通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从法规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在全红婵等运动健儿成名后,商家抢注“全红婵”等商标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抢注,应当予以依法驳回并严厉打击。尤其是全红婵尚未成年,擅自用其姓名恶意抢注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烦扰。此番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果断驳回这些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体现了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鲜明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商标代表着企业和产品的形象,知名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企业要想打造一个知名商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才能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同。恶意抢注商标之所以长期存在,一是因为注册商标是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在申请注册环节难以准确把控其行为是否为恶意抢注;二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例如“康帅傅”“哇哈哈”“六个桃桃”等傍名牌现象均属此类。
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浪费了公共资源,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去年疫情期间,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对“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蹭热度恶意抢注商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
治理恶意抢注商标,必须扎牢法治篱笆。一方面,要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严格把关,严厉查处涉事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条例等方式,明确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的特征及罚则,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恶意抢注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还应细化商标注册申报的基本条件审查规则,建立与资质备案、行业监管、征信管理、税收管理等关联的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壁垒,提高注册商标“使用目的”的有效识别,减少投机的可能。毋庸置疑,建立和执行恶意商标注册“黑名单”制度是一剂猛药,同时实行信息共享,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廖海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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