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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日前,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上岛餐饮公司)与北京美村咖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美村咖啡公司)之间的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美村咖啡公司侵犯了上岛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作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上岛咖啡公司)的授权单位,上岛餐饮公司系第1385773号“上岛”商标在北京市区范围内的独占使用人以及权益维护人。此案被告美村咖啡公司于2004年3月与上岛餐饮公司签署了一份《加盟合同书》形式的品牌许可协议。双方约定在加盟合同金为4年12万元且续签加盟金为每年1.5万元的前提条件下,上岛餐饮公司暨甲方提供商标、招牌、品牌使用权供乙方暨美村咖啡公司在合同有效区域内使用,并向美村咖啡公司长期提供技术指导、物料和器具供应。此份合同的有效期为2004年3月3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而据上岛餐饮公司诉称,美村咖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履行约定。据上岛餐饮公司负责人透露,在合同所规定的授权期限届满后,美村咖啡公司未经上岛餐饮公司同意仍然继续使用“上岛”商标,并对上岛餐饮公司的发函警告置之不理,违约使用长达3年。故上岛餐饮公司以此将美村咖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对于原告的指控,美村咖啡公司则辩称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时,该公司一直积极联系续签事宜,但上岛餐饮公司为赚取更多加盟费而以各种理由与其公司拒签。
法院在综合了控辩双方的陈述以及材料证据后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判决被告美村咖啡公司停止使用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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