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天津市武清区张学红食品经营部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通告显示,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家经营企业的香瓜子(炒葵花籽)产品(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110350410)被判定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张学红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瓜子(炒葵花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香瓜子(炒葵花籽)(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110350410,生产日期2022-04-01,生产商天津市茂森盛坚果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从天津市茂森盛坚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瓜子(炒葵花籽)(生产日期2022-04-01,生产商天津市茂森盛坚果食品有限公司)1包,每包内有5袋,购进单价为***元/包。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香瓜子(炒葵花籽)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65元/袋,即325元/包。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6000元。并于2022年7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稽罚〔2022〕2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督促当事人排查原因并整改,经当事人原因排查,该店因储存不当,使上述批次香瓜子(炒葵花籽)受暴晒导致过氧化值项目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