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者5月21日从广东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通过普法宣传等方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机制,同时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2021年该局调查相关案件5宗,并已对其中3宗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9月,佛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举报,反映佛山张某涉嫌非法获取该公司商业秘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报立即立案调查。经查,张某原在权利人公司担任主管职务,于2020年4月底离职后,教唆权利人的在职员工石某、谢某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向其提供权利人采购物料价格清单、供应商信息等重要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资料20余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张某等3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该案例中,权利人涉案文件符合三大构成要件,认定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秘密性:通过百度等浏览器对涉案文件进行搜索,未查询到与权利人相类似的文件,涉案的文件均为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不断修订产生的,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从未向社会公开,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价值性:涉案文件部分是权利人外协厂名单、考核数据、物料名称、定额、单价、采购量等财务和客户信息,部分是权利人结合经营实践、不断积累总结出的样机管理、模具管理、集中采购等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作用的业务管理文件,均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了诸多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颁布信息安全制度、严格管理办公电脑、限制涉密文件发送范围、员工必须接受离职检查等等。
佛山张某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石某、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张某等三人是权利人的前员工或现员工,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既有教唆行为、非法获取行为,也有非法披露行为,案件对企业在职和离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起到了预警作用,同时本案的权利人通过建立比较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该案的成功处理奠定了基础,也为其他企业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能力起到示范作用。(记者段煜第,通讯员郭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