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播放冬奥会赛事节目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并非“一时现象”,其背后暴露出的还是网络短视频侵权乱象。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赛事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网络平台中关于冬奥会的话题热度自然持续走高,这也带来了著作权侵权风险。例如,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梳理调研了部分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予以解读和提示。法官解释称,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尤其是像奥运会之类的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因此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不能在网络上随意传播,传播冬奥会赛事节目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实际上,网络平台播放冬奥会赛事节目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其背后暴露出的还是网络短视频侵权乱象。短视频领域侵权频发、高发,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也衍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一些原创优质内容鲜有人关注,这就极大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短视频侵权乱象普遍,也与相应的监管乏力有很大关系。客观上讲,对短视频侵权内容监测存在难度,这样的难度主要是技术上的,而不少平台在发现问题后采取通知删除做法,从投诉再到下架侵权视频,周期往往很长,侵权者的侵权成本较低,难以对其形成威慑。
要有效遏制短视频侵权乱象,一方面,需要平台加强管理,提升技术手段,对投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也要坚持“内容为王”,坚决遏制侵权乱象,鼓励创新原创视频;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督促平台履行好管理责任,各方合力根治短视频侵权乱象。(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