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芯片制造商因特尔通过双方复议(IPR)程序对竞争对手高通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用于射频通信系统的步进式增益混频器)的有效性提出挑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作出最终书面裁决,因特尔不认同裁决结果并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因特尔提起的上诉作出先例判决,裁定因特尔满足对PTAB的裁决提起上诉的资格要求。
宪法资格(constitutional standing)已成为困扰CAFC和PTAB的棘手问题。提出IPR挑战没有资格要求,未受到任何事实损害的人也可向PTAB提出行政挑战,但这一事实并没有改变将一起上诉案从行政法庭移交给美国宪法第3条授权的法院(例如CAFC)所需的宪法资格要求。CAFC反复指出,要使上诉适当,必须具备宪法资格。
第3条资格:因特尔无需面临具体的侵权威胁
在上诉案(案卷号为20-1664)中,第3条的资格问题争论已久。尽管PTAB认定英特尔在证明美国第8229043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3和7的显而易见性方面胜诉,但仍有几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不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因此PTAB批准了高通修改权利要求2、3和7的动议。高通以因特尔缺乏诉讼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因特尔上诉,具体理由是第8229043号专利不是针对英特尔而是针对苹果(高通曾起诉苹果侵犯这件专利),苹果才是最初IPR程序的真实利益方(RPI)。
CAFC引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6年在Spokeo诉Robins案中的判决标准。CAFC承认,为了满足第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证明“事实上的损害”(1)是具体的,能详细说明的;(2)“可公平合理地追溯”被质疑的被告行为;以及(3)“可能会通过有利的司法裁决得到纠正”。将此标准应用于IPR(《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1条规定专利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IPR请求)背景时,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已从事、正在从事或可能从事引起侵权主张的活动的IPR请求人满足Spokeo标准的第一个要素。(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