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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

在花卉苗木领域,新品种就像企业的“新鲜血液”和“芯片”,维持着行业的活力。但由于市场成熟度低,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不强,侵权现象在花木行业较为普遍。

面对盗版、随意扩繁等市场乱象,埋头生产的种植者往往无暇顾及,即便想要维权,还要面临成本高、取证困难、维权时间长、收益小等关键问题。

回顾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项围绕知识产权类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极大鼓舞了品种权人打击非法扩繁行为的士气,勇于向侵权行为“亮剑”。同时,我国植物新品种维权走上有法可依的道路,保护了创新者的积极性,让品种权人不再“受伤”,助推花木行业健康发展。

2021年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的一年。

维权之路曲折跌宕

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20余年,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授予量不断攀升。2020年,国家林草局累计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1047件,同比增加30%,年度申请量首次突破千件,累计受理申请5566件。

花木新品种的不断出世是行业活力的体现,然而通过非法扩繁的“盗版苗”却屡屡出现,有买有卖,甚至在行业中成为合理的存在。

一部分品种权人由于“折腾不起”,选择置之不理,更加纵容了偷盗者的肆意妄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美人榆”维权案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静。

“美人榆”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6年拿到新品种权,2008年开始推广,因其对环境适应性强、景观效果好受到各地园林部门的青睐。

与此同时,侵权现象日益增多。截至2011年年底,有黑龙江、天津、甘肃、湖南等16个省份在生产销售“美人榆”,侵权生产企业约2000家,侵权金额超过25亿元。

2011年,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介入“美人榆”维权案,正式起诉吉林省九台区园林绿化管理处。此案历经6次开庭审理,跨越6个年头,最终品种权人获胜。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在等来胜诉判决后,于仁春连连表示不容易。“由于侵权单位多,确定诉讼主体难度大,取证更难。为了维权,包括劳务、取证、公证等各项花费达300余万元。”他说。

该案的胜诉唤醒了众多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提振了维权获胜的信心,让更多品种权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林业植物新品种领域的里程碑事件。

此后,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纷纷开启了维权之路,并先后在广州和北京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抱团维权。

2020年,昆明缤纷园艺有限公司悬赏100万元寻找其自育康乃馨新品种“洪福”的侵权证据。这在普遍规模小、产值低的花企中尚属首次。

厦门爱垦园艺有限公司也发布声明,将对未经授权许可、擅自扩繁或销售超级向日葵“光辉岁月”的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缤纷园艺“悬赏令”的背后折射出育种者的诸多无奈,而被肆无忌惮非法扩繁的又岂止“洪福”和“光辉岁月”。

企业纷纷出面打假的背后是“盗版苗”的长期泛滥。一个植物新品种的面世需要大量时间和心血,不少人对品种权置若罔闻,以及习惯性的“拿来主义”让人深恶痛绝。

法律愈完善维权愈坦荡

由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强,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给予保护,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都会失去育种的动力。

同时,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须统一和规范。

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还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于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于仁春表示,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降低了维权难度,完善了法律制度,规范了鉴定程序,基本实现了对授权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全面保护。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新《种子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新规的施行让网络销售不再是法外之地。

一直以来,部分报价网站和电商平台存在企业侵权宣传现象,一边展示着授权品种的介绍,一边销售着与授权品种完全不同效果的虚假产品。或者是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侵权扩繁,但为了掩人耳目,使用其他品种名进行销售。

对于这种现象,河南四季春园林公司副总经理焦自龙深有体会,公司培育的新品种“四季春1号”紫荆树正在经历这些问题。

2018年公司发现河南省许昌市某苗圃未经许可,私自繁育胸径11-13厘米的“四季春1号”工程苗木900余株,因侵权所获得的产品增值高达420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案件证据确凿,被告侵权行为属实。侵权苗圃已将私自繁育的苗木全部伐除,并赔偿四季春园林58万元。

焦自龙表示,经过品种权人和业界人士的维权与普法,如今纵然有侵权扩繁行为,但也不敢明目张胆对外销售。侵权者会将品种命名为“巨紫荆1号”“红花巨紫荆”“红花高干紫荆”等相似名字,并配以“四季春1号”的图片,进行虚假销售。

事实上,为了确保种源不外流,河南四季春园林始终坚持不销售种苗,“四季春1号”只面向园林工程出售。

法律不断完善,让侵权者无法再肆无忌惮地利用网络进行非法叫卖,被侵权人在进行实地取证时受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小,同时为侵权提供帮助的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加倍罚款。

于仁春表示,一个个司法案例无论维权成功与否,都将成为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进程的重要推手。在维权过程中进行各种有益探索,用典型案例向法官和社会予以呈现,将成为寻找法律保护的新方法。

育种者要勇于“亮剑”

在注重创新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开展新品种保护工作,就是要保护品种权人和育种公司的权益。

一个植物新品种的横空出世,往往蕴含着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的多年辛劳,他们夜以继日地工作、调研、开发,只为培育出更多能为人们所用、造福社会的新优品种。然而,一些投机取巧之人却用恶劣手段将他人成果收入囊中,为的只是那一点蝇头小利。

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泛滥程度远超想象,已成为育种者伤不起的痛。

许多育种者和育种公司在培育出新品种后不敢“体面”地宣传推广,他们捂着、盖着,顶着经济压力先扩繁,达到一定存量后才敢出售。但即便如此,侵权事件依然频发。

这种趋于畸形的市场状况导致诸多问题,有的育种者大量扩繁品种却因不被市场接受砸在手里;一些新品种由于错过了最佳的发展时机,从而被埋没;还有一些新品种根本不具市场价值,白白浪费了多年的培育、繁育时间和资金。

可以说,这不仅是育种者的悲哀,更是对社会资源和科技成果的极大浪费,是整个行业的悲哀。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发展,是通过维护育种者权益来保护他们开发新品种的积极性。只有育种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才有积极性和财力投入育种研发,才会有更多更好的新品种涌现,产业发展才能得以良性循环。

于仁春呼吁育种人要建立好三大保护体系。一要建立以“品种权”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包括商标保护、专利保护、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生产标准等;二要做好以“许可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推广管理体系,列出许可的方式、方法、环节,如种苗销售、成品苗销售、流通环节等,必须要提前规划出来,这样才有利于后期维权;三要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品种维权体系,有计划地管理好新品种。

对于开展维权活动,既要勇于“亮剑”,还要利用好这件“武器”。品种权人要以全新的使命,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品种权人不仅是新品种的培育者,还应是良种的育种家,更应是成功的推广者。作者: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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