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1日,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就德克萨斯东区地方法院关于爱立信的判决作出确认,认定该地方法院的陪审团指示、宣告性判决或证据裁决没有错误,并驳回了HTC公司关于爱立信违反提供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许可条款的合同义务的指控。
此案源于HTC拒绝了一份2016年与爱立信达成的许可协议,爱立信在协议中提出其移动设备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需按照每台4G设备2.5美元的费率收取。尽管HTC此前曾根据一份2014年的许可协议向爱立信支付了每台设备约2.5美元的专利费,但该公司在2016年独立评估了爱立信的专利价值,并最终提出2017年要按每台设备0.1美元的费率支付,这是以“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unit)”计算的费率。根据第五巡回法院的说法,爱立信认为这一费率“太离谱”以至于许可谈判终止,不久之后HTC就向美国德克萨斯东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爱立信违反了FRAND条款。
在该诉讼审理期间,爱立信拟定了一份新的许可协议,但HTC拒绝了该要约。HTC随后提交了一份修改的起诉书,诉称爱立信的要约没有FRAND条款,违反了其对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的合同义务,且爱立信未能真诚地进行谈判,因此寻求法院给予宣告性救济。爱立信反诉称其合同要约含有FRAND条款,而HTC没有真诚地进行谈判。双方就如何确定爱立信专利的价值以及对拟定的每项陪审团指示展开了辩论,法院最终决定对陪审团作出以下指示:
是否存在FRAND许可取决于谈判和达成许可期间存在的特定事实和状况。对于设定或计算FRAND许可费率的条款,法院没有固定或必需的方法。
HTC对这一指示没有异议,但提出要将第11条的陪审团指示提议添加到最终的陪审团指示中,但被该法院驳回。陪审团最终认定HTC不能证明爱立信违反FRAND义务,而双方都违反了诚实谈判的义务。爱立信随后动议对其反诉作出宣告性判决,法院予以批准,宣称“在与HTC的交易中,如爱立信与ETSI的许可声明中所述那样,是遵守了其对HTC的FRAND承诺”。HTC在上诉中质疑指出:“(1)地方法院排除了3项HTC要求的陪审团指示;(2)地区法院关于爱立信已向HTC履行FRAND条款许可义务的宣告性判决;以及(3)地区法院排除了某些作为传闻的专家证词。”
法律的不适用
第五巡回法院确认地方法院并未做错,地方法院排除了HTC上诉主张的3项陪审团指示是因为所有指示取决于“法律的不适用”。其中两项指示与爱立信专利价值分配有关,一项指示涉及FRAND的非歧视要求。“爱立信的FRAND承诺是其与ETSI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内容,”第五巡回法院解释道。“地方法院据此主张爱立信的FRAND承诺‘受法国法律管辖’且属于‘纯粹的合同性质’,而HTC在上诉中没有对此提出质疑。爱立信的要约是否符合与ETSI的协议条款是法国合同法的问题。”
该上诉法院进一步认定,“即使美国法可以适用该案,也不需要HTC的任何指示”,因为HTC的诉讼依赖的是专利法判例而不是合同法判例。“虽然‘联邦巡回法院的专利法原则可以指导合同案件中的专利评估问题’,但它并未统辖合同条款的解释,即使这些条款与专利法紧密相连,”该法院表示。进一步而言,就算HTC提议的陪审团指示基本上是正确的法律陈述,第五巡回法院仍会认同地区法院的裁定,因为陪审团指示并没有致力于解决审判中可能会影响HTC诉讼权利的关键问题。
应该使用第50(b)条的规则吗
HTC还对地方法院的宣告性判决提出质疑,称其存在法律错误,因为“鉴于提供给HTC及其几个竞争对手的许可条款存在公认的重大差异,因此地方法院不能将许可条款的非歧视性视为法律问题去认定”。然而第五巡回法院表示,这只是一次质疑陪审团裁决的尝试,陪审团裁决与认为爱立信的要约符合FRAND承诺的宣告性判决略有不同,因为该陪审团裁决仅表示爱立信没有违反FRAND义务。尽管两种裁判所依赖的证据标准略有不同,但第五巡回法院表示“用于证明爱立信要约没有违反FRAND义务的证据也与用于确定爱立信要约肯定含有FRAND义务的证据相同”。
宣告性判决虽然得出法律结论,但明显以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因此,质疑宣告性判决证据的充足性,也就是质疑了对陪审团裁决证据的充分性。
由于HTC没有提交允许法院审查陪审团裁决的证据充分性的第50(b)条规则的动议,因此第五巡回法院“无权”这样做。然而,即使HTC这样做了,法院也不会找到可以扭转乾坤的错误,因为第50(b)条规则的动议“只有在强烈和压倒性地事实和推论指向一方当事人,以致法院认为理性的人无法得出相反的裁决的情况下”才能被批准。第五巡回法院本案中表示:“爱立信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其已向HTC提供了FRAND条款的立场。”
最后,关于地方法院排除作为专家证词的传闻证据和爱立信在先前诉讼中使用的报告,HTC试图将这些证据和报告用于对爱立信的另一位专家证人的盘问时,第五巡回法院驳回了其要求,因为被盘问的专家不是爱立信的代理人,其陈述或报告是为不同案件准备的。
同意意见
斯蒂芬·希金森(Stephen Higginson)提交了一份单独的同意意见,指出“地区法院在拒绝接纳相互要求的对应指令时犯了错误”,但“因为地方法院的错误并未严重损害HTC陈述案情的能力,我同意上述判决”。他还在脚注中表示不同意爱立信认为美国判例法不可适用是因为ETSI的FRAND承诺受法国法律管辖的论点。
领导爱立信案件团队的律所在一份新闻稿指出,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试图由陪审团裁决的违反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案件”。(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