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判决一起涉“华谊”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案件。
该案中,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辽宁的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下称时代华谊影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共同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影片制作与电影放映产业上下游关系紧密,原告的涉案商标“华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其服务中使用该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在线浏览微信公众号、在线购票、进入影厅观影、餐饮消费时误认为其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导致混淆,故其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时代华谊影城认可“大众点评网”上的商户信息系由其上传,且汉涛公司已按原告通知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故汉涛公司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时代华谊影城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将华谊兄弟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明显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恶意,且客观上造成了对公众的误导,故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外,因被告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还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基于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并根据被告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时代华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嘉洛表示,惩罚性赔偿,是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利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本案中,被告时代华谊影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合法拥有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攀附意图明显,容易造成混淆,且情节严重。法院在双方共同确认同类影城品牌特许经营收费模式及基础加盟费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影响力、基础加盟费、影院量级、经营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影院票房排名以及疫情影响等因素,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并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记者 张敏 通讯员 王英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