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一项对长期存在的先例进行挑战的判决中,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得出了如下结论,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无权设立并维护驰名商标备案登记处。
本案基于的事实背景是原告将其商标备案为驰名商标的申请被该局复审与评估委员会驳回。原告针对该委员会的决议向安卡拉民事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讼,安卡拉民事知识产权法院以原告商标在相关商业领域具有知名度为由,决定受理其部分请求,但这一决定随后又被申诉到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但该上诉被驳回。之后,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又被申诉到最高上诉法院。
2020年2月5日,最高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决定(2019/2980E—2020/991K),即根据现行法律,TPTO无权设立驰名商标备案登记处;此外,必须对驰名商标的地位进行逐案评估。最终,最高上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向TPTO申请将其商标备案为驰名商标以及随后提起撤销之讼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据此,最高上诉法院已将此案发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与最高上诉法院保持一致,并裁定驳回原告的撤销之诉。这时原告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但不出所料,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申请并维持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2020/6510E—2021/3979K)。
然而,最高上诉法院在此前多项判决中认为,TPTO有权处理广义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并确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该法院曾进一步指出,在向TPTO提交申请以及收到备案申请的结果之前,不可能由法院诉讼来判定商标是否是驰名的。根据这些先例,TPTO开始受理驰名商标备案登记申请。在此做法之前,TPTO曾于1997年发布了一份驰名商标通知的专门公告。
此外,最高上诉法院在早先判决中也认可商标所有人就商标驰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为免受潜在侵权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并阻止了那些可能引起混淆以及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申请。但是,针对最近的这一判决,大家普遍认可的是由于TPTO无权维护这类备案登记,因此相关人不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取消TPTO有关驰名商标登记的决定的合法权益。
虽然驰名商标的地位应该逐案审查的理由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践中,TPTO对驰名商标的备案对于法院而言是毫无约束力的,而且认为商标驰名的商标所有人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其论点。另一方面,从2004年最高上诉法院设立之前的先例开始,这些规定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并且是过去的17年中一个已经制定并实施的相当成熟的做法。
虽然一开始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没有多少国家维持驰名商标登记,但实践表明,维持驰名商标登记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是有利的。否则,当商标所有人在其主张商标驰名地位的异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时,审查员评估驰名商标主张时还不得不处理众多证据卷宗。
预计这一判决最终确定将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登记完全停止,或者可能有新规定明确授权商标局登记驰名商标。如果制定新的规定,可能会为TPTO改进其驰名商标备案制度提供机会,例如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提交证明其商标依旧知名的最新证据,每五年更新一次驰名商标备案。(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审核: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