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
省高院22日发布,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全方位保护,运用惩罚性赔偿严惩侵权行为,共受理一、二审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335件,多个裁判思路和多项审判经验被写入司法解释,为全国法院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江苏经验”。
“金粳818”水稻品种是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研发的植物新品种,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未经授权许可,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长期以白皮或者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包装中无任何有关种子信息的标注,侵权方式隐蔽。恶意侵权的背后是暴利的驱动,金地种业公司采购种子的价格为每公斤4元,而地王恒鑫公司销售单价在每公斤8元-16元不等,销售毛利润每公斤4-12元不等,该公司仅2019年就销售常规水稻100万公斤。结合其恶意侵权程度,法院按照损失额的3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225万元。
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增幅较大,侵权方式亦很“花式”。“我省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是因江苏本地种业研究开发者培育的小麦、水稻、玉米等新品种受到侵害而起诉,2013年以前,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种子,直接标注品种名称,近几年侵权案件大多是以使用不标注名称的白皮包装或者标注其他品种名称而内装侵权品种进行销售。”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生产、销售侵权占比63.24%,以“白皮包装”销售侵权品种案件超过100件。此外,将授权品种名称变造作为商品名称、商标或包装装潢,或在广告语中使用的新型侵权行为也频频出现。侵权主体、侵权销售网络不断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如种子公司、种子经营门店、种田大户、农村小微商店甚至个人。
原创种子一旦遭遇侵权,相当于育种专家花费了十几甚至几十年的心血付之东流。“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专家源头创新研发动力,也扰乱了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假冒伪劣种子混淆市场,还将危害公众健康、种源安全和粮食安全。”汤茂仁说。
为提高种子侵权违法成本,省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目前,全省法院已有4件一审案件被告因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形被适用高额惩罚性赔偿,还有不少案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比如,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白皮包装“宁麦13”小麦种子,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出300万元“罚单”。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较为突出。侵权人通常跨地区生产、销售侵权种子,采用租用场地、私下交易、点对点销售或者在正规包装袋内包装侵权品种等隐蔽的侵权手段,给取证带来不少困难。原告往往难以举证侵权受损或被告获利,导致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较多、整体判赔数额不高。为降低维权难度,省法院通过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等方式,积极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淮麦33”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的现场销售人员将进入购买现场人员的手机全部收走,导致确定交易对象的证据难以取得,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法院认为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结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与当年度小麦商品粮价格差异大等因素,判决金满仓种业公司赔偿100万元。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既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也未积累成熟稳定的实践经验。省法院持续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和裁判思路、规则的实践探索,多篇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裁判文书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其中1篇还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30件典型案例采用。关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追偿、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与后果处理、举证责任的转移等相关裁判思路和多项审判经验被司法解释吸收或直接采用,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江苏司法贡献。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