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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利用或损害不成立 彪马欧盟商标案败诉

在长达8年的法律纠纷后,体育和时尚公司彪马在欧盟普通法院的商标上诉案中败诉。该案件涉及了描绘“一只跳跃的猫”的图形标志。该案件的裁决结果已于5月19日公布(T-510/19案)。

总部位于德国的彪马公司于2013年2月对Gemma Group的欧盟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该商标申请涉及第7类的木材加工机械、铝加工机械和PVC处理机械。申请的标志描绘了一只从左向右跳跃的蓝色猫科动物。

彪马的在先商标为一只从右向左跳跃的猫科动物(如下图),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很广,包括衣服、配件和运动器材。

异议的依据是《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该条规定,“如果在先商标是欧盟商标,并且该商标在欧盟享有声誉……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使用所申请的商标会导致不公平使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无论所涉商品/服务在何种程度上相似或相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均不得注册。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驳回了异议,上诉委员会也维持了这一决定。但这一决定在2018年被欧洲法院撤销,理由是EUIPO没有适当考虑3项承认在先商标声誉的较早判决。

该案件被退回上诉委员会,但上诉委员会再次作出对彪马不利的决定,称彪马的每个在先商标涵盖的商品所针对的公众之间不存在联系。

三个累积条件

欧盟普通法院对这一决定表示支持,称第8(5)条规定了三个累积条件:系争商标同一性/相似性;在先商标的声誉的存在;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所申请的商标会导致不公平使用或损害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的风险。

法院表示,本案中每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的相关公众来自不同领域。上诉委员会发现这些标志在视觉上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它们并非(如彪马所声称的)完全相同。法院还接受了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彪马的两个商标分别使其商品获得了“非常重要的声誉”和“相当大的声誉”(但并不是卓越的声誉)。

考虑到这些调查结果,法院认为,异议方(彪马)必须证明存在不公平利用(unfairadvantage)或损害其声誉或显著性的“严重风险”,而彪马没有确定任何一种损害类型。

不公平利用和损害

关于不公平利用,彪马辩称,其商标所塑造的形象及其品牌优秀、可靠、优质等特点可能会被转移到对手所申请商标涵盖的商品上。但法院表示,商品和相关公众是完全不同的。法院还补充称,“即使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涵盖的商品所针对的专业公众确实熟悉在先商标,但在涉及如木材、铝和聚氯乙烯加工机械等性质如此不同的商品时,在先商标所传达的与其涵盖的商品有关的积极价值和形象也不太可能会转移到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上。”

在谈到损害时,法院认为,异议方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由于后申请商标的使用,在先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发生了变化,或者这种变化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极大”。

损害风险的确定应基于对相关商业部门的通常做法和其他情况进行分析: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要求的不仅仅是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和在先商标的高声誉。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所申请商标涵盖的商品所传达的形象是负面的,也没有任何污损在先商标的迹象。

本案与另一项涉及注册包含PUMA字样的图形商标的欧盟商标申请异议案(案件T-62/16)不同。法院称,彪马不能依靠这一判决,因为在本案中,早期的商标不具备特殊的声誉,而且与系争商标几乎不一样。

虽然彪马可以针对这一决定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但任何此类的上诉申请都不太可能被接受。(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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