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地域寻求商标注册会遇到种种挑战,尤其是会面临来自本地的竞争。全球化使品牌找到遥远的客户,但如果当地公司制造技术障碍限制竞争,即使全球知名的品牌也会身陷法律纠纷。在Lovesac诉Avneet Kaur等一案中,申请人(以下称为申诉人)向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申请撤销被诉人在第20类(家具和塑料商品)的注册商标“Lovesac”。申诉人还请求在此案作出裁决前中止系争商标的使用。
申诉人声称,系争商标与其原创商标“Lovesac”完全相同,且适用的商品也相同。申诉人公司从1995年开始在美国生产无框架家具。2002年,申诉人在美国申请并获得“Lovesac”商标,适用产品为家具。同年,申诉人组建Lovesac公司。该品牌获得各大奖项和荣誉,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到2017年,该公司在美国已经营70家零售店,还在其他家具店销售产品。从2004年开始,全球客户可通过www.lovesac.com网站在线购买产品。
申诉人称“Lovesac”商标是一个自创的新词,不具备通常意义,因此具有固有显著性。该商标已在17个司法管辖区获得保护,并正在另外17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注册。申诉人公司2018年在印度注册了商标,注册类别为第18类(皮革产品)、第22类(绳索、皮带和包)、第24类(纺织品)和第35类(商业服务和咨询),在第20类的注册正在等待审查。
申诉人称被诉人在2018年提交的“Lovesac”商标申请刻意复制其商标,属于不诚实和欺骗行为。
被诉人称,两个商标在图形表示上存在差异,且自己才是首先使用商标的人。被诉人辩称其商标注册出于善意。他们先于申诉人注册了商标。由于申诉人没有在注册后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因此现在无法提出撤销主张。
IPAB认为被诉人提出申请属于恶意。尽管申诉人在被诉人之后提出申请,但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诉人仍是系争商标的在先使用者。
此前有多项法院裁决都承认跨境声誉。申诉人从2002年开始在美国将注册商标用在相似产品上。被诉人的论断“love和sac单词纯粹是描述性的”不成立,因为Lovesac这个词并不常见。IPAB认为,申诉人证据确凿,因此批准了临时禁令。双方在同一市场为竞争对手,有证据表明被诉人试图阻碍申诉人的商标申请。商标过于相似,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不同的图形显示并不能使用于相同产品的标志合法化。(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