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带你看完一部大片”,合法吗?近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和企业发布联合声明,对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声明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避免误入侵权泥潭;呼吁社会各界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增长,短视频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高发地带,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更是被侵权的“重灾区”。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专家指出,5G时代来临,短视频产能将进一步释放,创作者和网络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版权,才能营造出健康的短视频产业发展环境。
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短视频因碎片化、趣味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网友的喜爱。据最新统计,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8.18亿,占网民整体的87.0%。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账号层出不穷。只要在短视频平台随便检索一部热播影视剧,都会出现大量重新剪辑搬运后的短视频。电视剧《山海情》热播时,一些视频账号将每集精华内容剪辑合并,以“合集”形式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总播放量过千万;某博主将电视剧《觉醒年代》剪辑成数段短视频发布,该账号上传的作品集全部由各类影视剧截取而成。
相关监测数据显示,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从短视频侵权量排名前10的电视剧来看,《人民的名义》短视频侵权量26.93万条,《甄嬛传》短视频侵权量26.11万条,《亮剑》短视频侵权量17.67万条。记者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十余个影视类账号将《人民的名义》原剧每集压缩剪辑为几分钟的“精华版”,以“全集”“集锦”“合集”等形式发布,播放量少则两三百万,多则千万甚至过亿,均未标注视频来源。
因为侵权问题,一些网络服务商还曾与影视公司对簿公堂。2019年3月8日,“华数手机电视” App擅自播出电视剧《花千骨》的56个片段,总时长约200分钟,法院判决华数公司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10.5万元。2019年8月,“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连续图集,法院判决该软件运营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除短视频外,与之相关的音乐、图片等领域的侵权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2021年1月11日,快手App因提供《千与千寻》《阿么》歌曲使用,用户通过该平台拍摄视频时可以选择上述歌曲作为视频背景音乐,法院判决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宇世博音乐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21年4月9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维权行动。专家指出,“搬运”是指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下载到自己的账号里,并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切条”是指将原本完整的影视剧长视频分割成一条条短视频,在线进行分享、传播等的行为,甚至造成“短视频追剧”现象。SMG版权资产中心副主任姚岚秋认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某些短视频还以混剪取代全篇,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视创作者的原意被任意剪辑的短视频歪曲,甚至产生南辕北辙的歧义,打击了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将影响影视行业的长远发展,破坏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
多管齐下,营造风清气正、合法合规的短视频创作环境
在短视频领域,法律维权者面临着界定难度高、取证周期长、追究责任难等痛点,如何厘清平台在侵权过程中的责任也是维权难点之一。我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避风港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通知-删除-转送-反通知-恢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处理流程。同时,《条例》引入“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制)品侵权的情况下,未主动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仍构成侵权。
据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观察,近年来版权保护环境大为改善,几乎所有平台都不存在未经授权的热门、完整影视音乐作品,相关短视频被传播平台尽可能地压缩到了有限时间之内。但随着新型网络传播形式的出现,基于合理适用规则的复杂性,仅靠网络服务商来界定短视频是否侵权,存在着一定难度;法律实践过程中,“红旗原则”在短视频领域的适用难度也非常大。现有的法律规则诞生于长视频侵权泛滥的时代,对短视频的适用存在难度。“网络服务商必须守土有责,通过鉴别视频时长、监控分类分区排行、严格执行‘通知-删除’等方式,尽最大努力过滤明显的侵权行为。”陈绍玲说。
专家认为,“避风港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目的并非限制和减轻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更不是在版权保护领域开辟一个不受管辖的“盗版避风港”。部分平台存在“默许侵权者使用,坐等权利人通知删除,甚至延缓删除”等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