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协会(INTA)于4月1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大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一起商标案的意见。该案件涉及第32类商品(非酒精饮料,包括调味碳酸饮料、水和富含维生素的气泡水以及啤酒)与第33类商品(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烈酒、利口酒和用于制造饮料的酒精制剂)的相似性。
这起纠纷源自“VIÑAZORAYA”(在第33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ZORAYA”欧盟商标申请(在第32类注册)的异议。该异议被驳回,理由是所涉商品不相似。
在后期的申诉中,第四上诉委员会表示,需要进一步澄清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的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三个关键问题
INTA认为,该案提出了3个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第32类商品与33类商品存在某种相似?由于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是混合消费的,甚至一起出售,因此认为两类商品完全不同的观点可能过于僵化,并且与市场惯例不符。此外,在饮料行业中存在一种趋势,即以无酒精和低酒精饮料作为酒精饮料的替代品。INTA认为:“在当前的市场趋势和现实情况下,含有酒精或酒精的度数可能不是确定相似性或不相似性的安全和唯一标准。”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测试不应该看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区分案件所涉及的两组商品。只有根据与商品有关的相关因素(例如商品的性质、预期用途、使用方法、竞争性或互补性以及销售渠道)进行评估,才能发现是否存在相似性。
绝对地认为第32类商品和第33类商品之间存在根本差异是没有理由的。因此,在该案件中,异议部门基于这种考虑排除相似性是错误的。
INTA的结论为:“协会认为,大上诉委员会应该进行详细的评估并且找出所涉商标所涵盖的全部或至少部分商品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而不是仅仅因为两组商品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就排除这种相似性。”
大上诉委员会的重要性
该案件于2020年11月25日提交至大上诉委员会,参考编号为R964/2020。大上诉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他们均来自上诉委员会。该案件预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审理。
大上诉委员会之前曾在Iceberg R 1720/2017-G案中解决过此类问题。在2019年1月21日对该案作出的裁决中,大上诉委员会认为“矿泉水和汽水;非酒精饮料;果汁饮料和果汁”与“伏特加”不同。但是,自那时以来,欧盟普通法院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出现分歧。
这是INTA自2020年12月以来第4次向大上诉委员会提交意见。上个月,INTA对乔治.奥威尔姓名和《动物庄园》等书名相关的商标案件案发表了评论。
由于《欧洲法院法》(Statut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58a条的影响,大上诉委员会可能在解决欧洲商标法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2019年,该条对欧盟普通法院向欧洲法院提起的上诉案引入过滤机制。
欧洲法院对第58a条进行了严格的解释,大多数(即使不是全部)上诉都被驳回。这意味着调和有分歧的裁决结果的几率变小。大上诉委员会是解决分歧问题的另一种方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