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对被告人王某、孔某、方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长期以来一直从事防水卷材行业。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产生贪念,妄图谋取更多非法利益,承包经营某防水建筑材料公司,伙同被告人孔某、方某生产假冒“雨虹”、“姑苏”、“宏源”、“浩跃”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
泰州中院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后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审理。本以为被告人王某能就此收手,反省己身,但是其心存侥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又销售假冒防水卷材,被常州市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
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劝说并陪同胡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胡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劝说、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具有立功表现。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立功、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法院考虑王某在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仍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心存侥幸心理,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故未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体现了泰州中院重拳出击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理念。
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保护公平竞争等重要职责。近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知识产权庭及时组织学习了周强院长讲话精神。下一步,泰州中院将继续贯彻周强院长讲话精神,切实落实最严格保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泰州创新型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