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同时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
著作权法已施行30周年,此次修改是十年来首次,也是30年来最大幅度修改。由于民法典未将“知识产权编”纳入,意味着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仍将由现行单行法予以规制。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对相关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此番著作权法修改,摒弃了填平原则,也就是不再以权利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所得作为赔偿限额,而是规定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既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额,更将最高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此举大幅提高了侵权成本,有利于缓解著作权维权长期以来成本高、赔偿低的痛点。
将网络短视频等“视听作品”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是本次修改一大亮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大修改,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进一步压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换言之,新闻作品但凡不是仅有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从此成为历史。
在过去,何谓时事新闻一直存在着界定困难,而且争议很大。无论是最初的PC端新闻网站,还是后来的手机端新闻APP,很多都是直接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直接无偿搬运之外,还有人打着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幌子,对媒体的新闻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地洗稿。类似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种掠夺,而且有主观恶意。对新闻媒体来说,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极不公平的竞争,让某些所谓网络新媒体节省了一大笔内容生产成本,正规的新闻媒体特别是传统媒体无法以优质内容在竞争中取胜,结果导致很多深度报道无法进行。
我们说,所谓“作品”包含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一定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二是有一定形式加以体现,三是必须具有独创性。时事新闻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属于智力成果,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此次修法,将不受法律保护的时事新闻压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意味着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将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必要的纠偏。
时事新闻终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也是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进步。法律层面的具体明确,有利于打击免费搬运和洗稿等侵权行为,有利于新闻媒体和媒体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利于媒体竞争从“流量为王”重回“内容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