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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明确时事新闻著作权,向“新闻搬运工”说不

社论

新闻报道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得到明确了。

据人民日报报道,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这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时隔10年的一次重要修订。修改后,原法中“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

换言之,新法明确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适用原则,之前纷纷扰扰20多年的“时事新闻到底有没有版权”问题,终于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那些一度炫耀“我只是新闻搬运工”者终于失去了底气,而媒体则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利了:时事新闻报道就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新闻机构有权享有著作权。

事实上,所谓“时事新闻报道没有著作权”是个“不美丽的误会”。早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之后中国向世界接轨,吸纳、移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第8条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很明确,公约不保护的是“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

这不无依据: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是人类创新型智力劳动成果,而“纯消息类新闻”往往只有基本的5W要素,并不包括作者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某地昨日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这就属于纯消息新闻,非常简短,也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智力加工;如果对纯消息进行著作权保护,就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但《伯尔尼公约》的这项条款在被“移植”到我国《著作权法》时,表述成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调整,就模糊了该条款本意,造成了误解,让某些人认为新闻机构采写时事新闻报道都是没有著作权的,“可以大家拿”。

事实上,一篇时事新闻报道有赖于专业新闻机构、记者巨大的智力与物力付出,往往需要新闻人亲赴现场,在危险的地震、火灾、海啸现场中,冒着人身安全的风险核实事实、追问真相,广泛联系当事人和核实信源。

换句话说,一篇新闻报道往往凝结着记者的专业知识、人脉积淀以及创新劳动,新闻采写的过程当中已然产生了知识产权,也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此前的流行性误解,国家层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门做出澄清:明确“时事新闻”,仅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虽然行政法规、司法评判标准专门打了补丁,区别了“新闻报道”和“单纯事实消息”,但《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给新闻剽窃与抄袭行为提供了机会,不但侵害了源媒体或源作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也给传媒产业的有序竞争带来了消极影响。

有的机构甚至明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出了补充规定,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曲解《著作权法》的规定,明目张胆地违法剽窃、盗转新闻机构的原创性报道,有的也因此理直气壮地称自己是“新闻搬运工”。还有的则将原新闻报道重新拆解一番,就自以为“洗稿”成功了。

这次《著作权法》修订解决了新闻机构这块“心病”,用最清晰的法言法语明确:新闻报道有著作权,只有“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搬运工”必须停业了,否则就是公然挑战国法了。事实上,新闻机构手里的“新闻报道”是其核心资产,要让新闻产业做永续经营,就必须依法保护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彻底解决这块模糊地带,而这也是在自媒体兴起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做大、做强新型主流媒体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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