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当天,上海一中院发布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近三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从涉诉标的物看,网购食品案件131件,占比高达70%,又以涉进口食品案件居多,共89件;从涉诉主体看,同一原告提起5件以上案件的占比达44.4%,显示职业索赔现象比较突出。
网络购物早已成为居民消费新常态,今年“双十一”,各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不出意外地会再创新高。在此背景下,网购纠纷案件势必增多,消费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亦是法治社会的进步。至于电商经济新形势下,如何在保障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之间探索最佳途径,则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考题。
上海一中院的审判白皮书指出,现阶段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四大特点,一是涉诉主体特定化,职业索赔仍频发。二是涉诉标的物集中,诉讼理由类型化。三是结案方式多样化,调撤结案占比高。四是责任主体单一化,平台责任认定少。事实上,这四大特点如果再精炼总结一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职业打假活跃。
之所以涉诉标的集中在网购食品领域,是因为在普通消费领域,最高法不再支持知假买假等牟利性打假行为,但在食品、药品领域,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相比一般消费品“退一赔三”,食品“退一赔十”,如果是价格较为昂贵的进口食品,职业打假牟利空间颇大。
调撤结案占比高亦是如此,职业打假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不真正关注食品质量本身,要的不是一个说法,更不是案件的社会价值。最高法之所以不再支持一般消费品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正因为其纯粹为个人牟利,对净化消费市场帮助不大,反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揪住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问题不放,动辄要求“赔三”甚至“赔十”,在个案层面也是利益不平衡的,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网购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提出的网购食品适用惩罚性赔偿如何保障个案平衡、涉职业索赔裁判标准如何审慎考量、电商平台监管责任如何强化等问题,确实都值得认真探讨。一方面是法律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事实上成了至少不是纯粹消费者的职业打假者的生财之道;另一方面是更多真正的消费者,依旧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说明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偏高。
网购纠纷案件不该只是职业打假的盛宴。职业打假的判定标准、职业索赔的裁判标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都应该更为明确具体。需要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既遏制牟利性的职业索赔,也鼓励更多普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公布更多网购纠纷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法治意识,鼓励其勇敢维权。当然,网购纠纷案件多属小额纠纷,强化电商平台监管责任、发挥消费者协会维权作用,不仅同样重要而且更为便捷。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