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茹素早餐店经营的炸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津南区茹素早餐店经营的炸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小于等于100mg/kg,实测结果39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批次的炸油条的制作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于2020年8月2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接收。执法人员对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2020年7月30日加工制作的炸油条已于当天全部售卖完毕,无剩余,抽检当天共计销售500元;经询问,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油条是在店内加工制作,加工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油条精(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且油条精的使用量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使用。
(三)风险控制措施
天津市津南区茹素早餐店停止使用油条精,在制作油条时使用其他无铝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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