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服装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舒适、美观、时尚已然成为人们选购服装时更为看重的因素,与此同时,众多优秀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早已脱离了服装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艺术品的色彩。那么对于这些设计各异的服装而言,其设计款式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吗?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诉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13万余元。
金羽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波司登公司的羽绒服涉嫌侵犯其羽绒服著作权,其认为服装样版图属图形作品,设计图属美术作品,羽绒服属美术作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具体到该案,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属于服装成品,服装成品一般而言是工业生产的产物,除为舞台表演、服装设计大赛等特殊场合专门设计的艺术性突出、几乎不考虑普通服装功能属性的服装外,普通服装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进行设计和生产,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既不利于服装行业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金羽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金羽杰公司对一审法院著作权部分的相关认定无异议,主张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并无证据表明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具有一定影响,已经与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引人误认为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商品为金羽杰公司的商品或者与金羽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相关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亦无证据证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服装款式如何保护的问题,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表示,服装款式设计如果是指某种款式的服装的设计风格、设计理念,一般来说难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但如果是指服装的特殊造型、特殊图案、特殊样式等具体设计,不排除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法保护这样的实用设计或艺术设计,其也可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以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会遇到比较大的困难,因其很难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标准,但美国法院曾经以版权法保护过啦啦队队服的款式设计。
张伟君表示,虽然通常意义上的服装款式较难获得著作权保护,制作服装的面料如果设计了具有独创性的花纹或图案,则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保护的不是面料本身,而是面料中的美术设计或艺术设计。(祝文明 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