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维护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作为最强力的保护措施和最终的制裁手段,刑法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应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诸多新类型和新动态,引发一系列法律理论与实务上的问题与争议。
今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这是继2004年、2007年之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出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征,降低了部分罪名的犯罪门槛,尤其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更多关注,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加精准有力,完善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有利于营造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威慑。为了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我国在法律层面予以积极应对。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专门统一的规定,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但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认的司法标准,比如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重大损失”等概念。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增加了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确定了罚金数额标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增加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弥补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漏洞。《解释(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明晰入罪行为,比如采用列举式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情况一一列出,详实具体、方便判断。二是降低入罪门槛,比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个必要要件是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过去认定“重大损失”的标准是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此次司法解释将该标准降低为30万元以上。三是明确处罚标准,进一步明晰了罚金数额的确定标准。四是科学限制缓刑,列举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四种具体情形,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五是完善刑事司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增加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应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专业化、隐蔽化的今天,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不能脱离法条原意,不能超出公众对法律理解的预期,这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原则。在严格遵循刑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时代特征,符合客观需求,对一些犯罪形式进行例举和补充解释,但不能突破刑法条文原意范围,否则会阻碍发展创新,压制市场经济活力。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原则。这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规制,“严”往往体现在降低入罪门槛、对犯罪构成扩大解释、限制使用缓刑等,“宽”则体现在规定酌情从轻情形、在满足法定从轻减轻条件下适度从轻减轻等。《解释(三)》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也规定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明确了罚金刑标准,这些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三是坚持刑法谦抑性。知识产权案件首先涉及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在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民事调解、行政处罚就能够起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调解双方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的作用。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也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才选择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能力。《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阶段性目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提升专业技术。当今世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和专业,这也为侦查过程中识别知识产权侵权、追踪网络侵权次数、评估侵权损失增加了难度。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紧跟相关技术发展的步伐,引进先进技术,加强科技研发,提高侵权检测水平和效率,为司法程序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为有效进行事前预防,网络服务者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实时监测、在线识别、多方协助,建立完善侵权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和侵权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规范证据标准。一方面,要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举证制度,明确举证标准和移送程序,如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另一方面,要做好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证据衔接,制定和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制定证据指引,使法律在适用时衔接更加顺畅。
第三,落实案件执行。裁判的有效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后,只有让权利人及时止损、获得附带民事的赔偿,让侵权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形成足够威慑,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此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十分必要,应当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