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上进行了修订,旨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对产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称专用标志)或者与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产生误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构成侵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产者协会或者保护申请机构。地理标志获得保护后,申请人应当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质量特色等进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或者管理规范组织生产。除申请人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外,产地范围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据悉,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制定实施,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于2016年发布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1家。(记者 吴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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