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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丨网络时代,版权归属傻傻分不清?

卷首语

本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使,不以权利的在先登记为前提。同时,要求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近年来,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著作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出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互联网快速发展之下,各类文字、图片的产出量愈来愈大,转载行为也日益增多。这一过程中,部分图片、文字在反复转载后,变得来源难辨,著作权纠纷量直线上升。这其中,存在部分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去年,人类首次拍摄到的黑洞照片之著作权归属问题,就引发了较大争议,也由此揭开了版权归属判定的谜团。主张版权的行为应当被鼓励和支持,但那些没有或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进行的投机诉讼牟利行为,则更应有相关法律法规去进行判定、规范和打击。

事实上,维权过程中的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对版权保护而言,也是一种伤害。对相关知识进行科普,帮助大众算清著作权的糊涂账也是当务之急。

现象

案例一

借由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图片公司将律师告上法庭

2019年5月,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曙文因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长沙中院传唤。原告全景视觉称,其于2016年9月12日在“淘法法律网”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全景视觉的图片,诉请法院判赔一万元。

“被起诉的图片是一张漫画,使用时没有任何权利及禁止转载的提示。”8月21日,阳曙文接受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著作权实施自愿登记制度,版权机构对作品是否为本人原创、作品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信息不作任何审查,均由申请人自行填写,“被起诉图片的登记日期是2018年10月,比微信推文发表时间晚了2年多。不排除全景公司扫描到图片使用人,再去登记并起诉。”

阳曙文提到,他从长沙中院了解到,与他一起被起诉的,还有800多起类似的图片侵权案例,若以1万一件的案值估算,全景视觉已向长沙中院申请判赔超800万元。

随后,在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研究的阳曙文,将涉案图片以其母亲向女士的名义,在湖南版权局进行登记,再向法院提出反诉。“若长沙中院仅以《作品登记证书》作为唯一判决依据,那么全景视觉就是侵权方;若《作品登记证书》无效,全景视觉则应提供补充证据,证明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阳曙文介绍,只可惜,收到法院传票不足2月,全景视觉就撤销了上述800多起案例。

案例二

两档电视节目图片侵权,湖南经视遭索赔

2019年4月12日,湖南经济电视台知名栏目《经视大调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2016年,湖南经视接到“视觉中国”发函声称该频道一些栏目在微博、微信中大量使用百度“视觉中国”的图片,构成侵权,要求频道与他们授权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视觉中国”开出的条件是,2016年之前,侵权使用的图片1029张,一次性付款10万元。2017年后使用图片按优惠价每一张图片160元,但以1000张为起底,一年为16万元。

经查实,侵权图片主要用于《经视焦点》和《钟山说事》两档节目的宣传、公众号推送,除去重复统计和部分统计错误的,大部分图片统计情况属实。“根据这一情况,经我们与对方多次艰难谈判,将2016年之前侵权使用的图片费用总体降低到3万元。2017年后使用图片压缩到每年350张图片支付5万元。”该公众号文章这样写到。

案例三

微信小编摘录博主金句,收到“侵权索赔函”

2018年,兼职做某快时尚品牌微信编辑的长沙市民陈小姐在运营后台收到一则微信留言。对方称其两周前发布的一篇微信推文内,引用了自媒体博主一段原创文字且未经过博主本人同意。由于博主已将版权授权给有关团队,陈小姐应以300元/1000字的价格统计整条推文字数并支付侵权款,否则就需要在公众号发布一条官方道歉声明。

陈小姐告诉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方发来的邮件中处处充满了威胁字样,也未列举侵权收费相关法律文件,不禁让人觉得是以维护版权之名进行敛财,“我只引用了不到300字,但对方要求按整条推文长度进行付费。”

最后,陈小姐抱着“少惹麻烦”的心态向对方支付了近1/3个月的工资——共计1200余元的“侵权款”以了结此事。不过,她仍疑惑,自己在推文上标注了来源及作者,且原作者并未在用户主页或其他醒目位置注明观点禁止转载,“为何自己的行为就成了‘侵权’?”

数据

著作权案件占湖南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49.8%

来自湖南省高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247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有6223件,占比达49.8%。省高院认为,著作权案件数量占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与数字经济下新型创作成果、新行为方式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息息相关,“涉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占比超85%,短视频、延时摄影、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等案件给司法审判带来新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提到,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该院受理的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

上述《报告》还提到,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维权

三张照片索赔3万元,被告上诉:恶意诉讼

因微博上发的一张图片,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常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是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索赔1万元。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00元,而医院不服,上诉到湖南省高院,还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因对方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2000元。原被告相同的同类案件共3起。

今年4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三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省高院驳回了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医院因几年前使用的照片被起诉

2013年3月25日,微博账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发布博文《睑缘炎钟爱睫毛膏的女人》,文中配了图片。2019年,该医院因为这张图片被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景视觉起诉称,该公司享有此图片著作权,要求爱尔眼科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时起诉的还有另外两起案件,涉案图片分别是微博账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2014年7月6日的博文配图、微信公众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2017年3月24日配图。每张涉案图片均索赔1万元。

全景视觉提供了涉案作品权利归属证据以及对侵权作品的电子数据取证。

爱尔眼科公司辩称,全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爱尔眼科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爱尔眼科公司未从图片中直接获利,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文章,并且本案系批量维权案件,合理费用支出需按比例计算,全景公司在官网公布的网络套餐中单张图片价格在25-60元。

常德中院对这三起案件一审判决,爱尔眼科停止使用涉案照片,同时分别赔偿全景视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元、400元及1200元。

二审驳回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爱尔眼科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三起案件均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除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还请求法院判决全景视觉赔偿爱尔眼科因其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每案2000元。

二审中,全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法院参加询问,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全景公司通过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该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为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图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在全景公司仅提供了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其所附电子数据文件,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客观发生、侵权图片客观存在,全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至于爱尔眼科公司要求全景公司赔偿其因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2000元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省高院对三起案件均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应对

尊重版权

合理使用情形之外需权利人同意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多年,对此他有不少感触,“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品的日用百货商店、盗播影视作品、综艺节目,以及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电子书的网站公众号经营者是最易涉诉的。”

刘凯介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因此,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二次加工、转载产出时,只要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标注作品的作者、名称等内容是不构成侵权的。而除了这些情形之外,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提到,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核实资质

购买版权前应核实公司资质

刘凯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加入“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的宗旨,是为了加大对权利人诚信诉讼的要求,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兼并考虑如何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作者产出更多优秀产品,而不是通过诉讼投机获利。

他建议,不管哪一行业,在涉及到图片等内容时,首先要明确使用的图片是用于什么,如果不是属于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那么在使用前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获得授权;其次,对于图片使用不多的平台网站,可以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拍摄获得版权。

对于使用图片数量巨大的平台网站,除了自己组织人员拍摄外,也可以与正规的图片公司签约购买图片版权。需要注意的是,要核实图片公司的资质及相应版权,以免购买到没有版权的图片引来纠纷。

审查权属

要看清作品授权范围和期限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与正常维权的区别很难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予以推断。

比如,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创作难易程度;原告涉诉情况,是否为主动起诉、案件是否有向全国铺开之势、起诉的对象是否多为终端销售商或网络平台、索赔的理由和计算依据是否基本一致等;此外,原告的自身经营风险是否较高,公司构架是否以法务为主,经营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诉讼赔偿。

短视频、延时摄影、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网络游戏这类经营者,在转载时,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审查涉案作品的权属,特别是对于几经转让或授权的作品,应着重审查流转过程的连续性和授权范围、期限;履行协议时注意是否超过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转载来源不明的作品时,标注相关情况,如“该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等等,降低被起诉的风险。

提醒:仅凭批量诉讼难以判定“恶意诉讼”

省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刘雅静介绍,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目前我们湖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探索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说真话、讲真事,对不诚信行为,依法给予制裁。

今年,湖南省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机制建设,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的行为将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最高法也提到,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作虚假证言、作虚假鉴定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中,有被告辩称遭遇恶意诉讼。刘雅静认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只要是权利人即享有诉权,即使权利人提起多个诉讼,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也不能认定权利人系恶意诉讼;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或不稳固。一般而言,“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

与商标权或专利权不同,著作权不存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即不存在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关于“明知”内容,是要求原告知道自己没有著作权。比较典型的不诚信诉讼案件就是原告基于根本不享有的权利而提起侵权诉讼。目前,基于侵权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原理所限,法院在审理系类案件时通常仅限于对著作权权属事实本身的认定和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回应,通常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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