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多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也越发引起社会关注。
7月17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史兆欢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立法建议研讨会上介绍,自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判的案件,他现场解析了三个典型的涉网著作权案例,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带来新启示。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被判侵权
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优酷)将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蜀黍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据了解,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宣传“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在其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图解电影”图片集。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图解电影”侵权,需赔偿优酷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蜀黍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史兆欢表示,此案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对于明确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有重要意义。
“被告的行为模式非常简单,就是在他们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的平台上,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个剧集截取了每一集里面不同的画面,做成图片集,然后供用户在互联网下载或者浏览,浏览过程中可以对图片集的播放速度进行设定,比如5秒/每张、8秒/每张,用连续静态的图片播放形式来介绍评论电视剧。”他说。
史兆欢表示,此案主要涉及三方面法律问题。首先,关于被告将电视剧的画面截取制作成图集播放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其次,网络平台是否只要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图集的方式截取电视剧里的少量图片,引用比例非常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合理情形?
“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我们不应当狭隘地理解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形式,不要求被告提供的作品是完整的作品,只要提供的作品包含了独创性的表达,使用了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被告的行为把涉案的382幅画面截取出来,这些画面虽然加入点评的文字,但是没有实质性地改变使用原告作品画面的属性。”史兆欢说。
法院认定,“图解电影”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称其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属于“合理引用”行为,对此史兆欢表示,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来源于电视剧,被告加入自己的原创内容是很少的,只有一些文字性评论、解说。
同时,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原作品的内容占原作品比例有多少,而取决于涉案图片集引用的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如果不是为了这个目的,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
“被告提供作品这种行为,实际上符合了大众用较短时间观赏一部电视剧的快速消费需求,是能够对完整的电视剧起到实质性替代的作品,也会对原告的作品市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他说。
用户上传电影音频网站侵权
在bilibili网站上,有用户上传了《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全部音频。该网站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优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万元。
据史兆欢介绍,该案中,网站用户上传了《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的全部音频,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只提供电影原声音频,没有画面,这种行为是否对原告的电影造成侵权。同时,被告主张,他们属于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网站只要履行了对方通知删除义务,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不要求侵权方提供完整的作品,只要具有原作品当中独创性表达的部分。法院认为,电影的原声是电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因为电影原声包括演员说台词时候的语气、音乐编辑等内容,都能体现独创性,从这个角度来说,音频属于电影的独创性部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是能够对原告电影市场起到实质性的替代作品。”史兆欢说。
针对网站认为平台不担责的问题,他表示,法院认为网站提供了一些用户上传的信息,涉案音频当时是知名度较高的电影,处于热播期,被告在网站平台进行分类、检索设置,法院用了推定的方式,网站作为平台,对这种比较明显的侵权行为是应当知道的,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直播擅唱《小跳蛙》侵权
日前,斗鱼主播因在直播中多次演唱《小跳蛙》,但未获得版权人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而被告上法庭。
2020年6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麒麟童公司)与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意识到其平台主播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直播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案中,12个网络主播以盈利为目的,在直播中演唱了《小跳蛙》,接受了粉丝的打赏,主播的演唱行为从形式看是在唱,符合公众一般理解的表现特征,但法律所规定的表演是指公开表演,这包括现场表演以及借助扬声器或者唱片机向公众播送。”史兆欢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九)项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并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故涉案行为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由于网络直播行为系向传播发生地之外的公众进行传播的行为,故根据立法原意,表演权并不能涵盖网络直播行为。
此外,史兆欢解释说,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这种侵犯表演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类推试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标准,直播中有12名主播,网友打赏给主播的经济利益,网络平台要抽成,就要承担责任。
“针对网络平台责任,目前采用的是通知删除规则,这个规则最早来源于美国,目前在我国著作权领域,尤其是网络空间中仍在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减少了权利人和侵权人直接沟通的成本,把侵权行为以较简便的方式化解在进入诉讼之前。”但他强调,在网络时代新的侵权行为模式不断出现,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可能给权利人和平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新技术的发展支持对现有的规则做出改变,平台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