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居家+互联网成为多数人的生活模式,各类网络知识平台大为兴起。为了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效果,授课人在制作网络课件的过程中可谓费尽心思搜罗素材,不过在此过程中也需多加注意,否则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1、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他人文字音乐、图片等作品美化自己的课件可构成侵权
A老师教授网课,为了丰富课件的生动性,在网络课件中使用了他人已经发表的小说中多处精彩片段,篇幅较大,并用网上下载的多张图片作为页面装饰,用一首完整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渲染气氛,这些作品的使用均未经许可,未署名也未付费,A老师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
答案是肯定的,但具体侵害他人何种权利,需要区分课程类型。
若为点播课,即学员可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课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八条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可见,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范围内,网络授课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但应署名并严格限制篇幅和数量,若不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范围内,则不适用该条,但能否构成合理使用,仍要看使用是否必要及适量。
A老师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且未付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已经构成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未署名的行为亦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为直播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条款中“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因此营利机构的教学不能以此免责,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的复制权等权利。而即使是非营利性质的“课堂教学”,使用他人作品的也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且应当署名。
所以不管A老师所属机构是否营利,其行为均侵害了他人的署名权、复制权等权利。若该直播还可以回看,则还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未经许可剪辑他人音乐、视频构成侵权
B老师为了丰富教学视频的内容,未经许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和视频进行剪辑,制作了一个新视频,在片尾指明了被剪辑的音乐和视频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但并未付费。B老师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
答案依然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音乐作品、表演作品等均属于著作权法作品的范畴,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对他人音乐、表演作品的使用,必须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必然涉及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需要指出的是,录音录像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属于法定许可,但仍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见,B老师对他人视频的剪辑行为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剪辑音乐作品的行为应当支付费用,否则即使新视频融入了自己的智力成果,也侵害了他人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说
由上述两个例子可见,网课制作过程中通过网络获取素材虽然便利快捷,但使用起来却风险重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才能避免侵权。那么一旦发生侵权,谁来承担责任?授课人还是网络平台?这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涉嫌侵权的课件、教材等是授课人自行制作、传播的,网络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授课人使用,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具备法律规定的五个要件: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则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授课人承担。至于授课人与授课组织者之间就责任划分方面的问题,则需看双方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如果网络平台是由授课人所在机构独立运营,对网课的制作和传播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或提供了便利条件,则不能简单认为该网络平台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情况,平台有可能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居家抗疫为我们打开了网络课堂的大门,网课平台和授课人在这特殊时期用自己的方式为疫情防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这里给大家一个避免侵权小贴士:
一是法律限度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严格把握“度”,不至于不合理的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
二是可以使用已经超过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但仍应当尊重署名;
三是尊重版权,做到“先授权后使用”,如果长期有使用他人作品的需求,也可以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