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开篇就是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可见,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参与竞争的核心要素。
恒信知识产权法律中心相关负责人周蕊向《中国贸易报》记者介绍说,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有诸多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总则、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部分均有涉及,共52条。根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文书显示,近7年来,近5万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约3000件涉及惩罚性赔偿,但仅有38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用《商标法》第63条赔偿条款的文书和案件约9000件,仅有11件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占比约0.12%。
长期以来,《著作权法》《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位,与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需求无法相适应。周蕊表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把这一规定引入《民法典》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对此解读称,制约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重要原因是,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大,而法官对要件事实查明难度也大。因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一个倍数计算的基础,导致权利人需要付出较大的举证成本,而知识产权价值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又不健全。所以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大多数时候是根据1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酌情判决。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明人权益、鼓励创新的宗旨出发设定的,这一制度将产生震慑效果,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不仅会提升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会完善业内正确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周蕊表示。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落实,周蕊认为我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如何统一适用该制度的要件,保持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详细探讨或许更有裨益。”她说。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日前《著作权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周蕊介绍说,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业界反复呼吁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同时,“惩罚性赔偿”条款也列入其中。
结合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周蕊建议企业关注其中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强化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