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纷纷开学,“网课”教学渐渐结束,但“网课”的音视频、讲义、试题、课件已经成为教学的宝贵财富——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对此,海淀法院法官18日给出了答案。
非原创作品也可受法律保护
“非原创作品也可受法律保护!”法官首先明确了这一点。 法官指出,教育行业与文学、艺术领域不同,教材、试题、讲义内容都不可避免使用原有知识,网课音视频、讲义、试题、课件也往往并非原创,很多人会因此认为网课及相关讲义、课件和试题就能随意使用。但非原创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当这些音视频和试题、课件在内容上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就有侵权之虞。
法官举例说,对于汇编而成的内容,如果可以体现汇编者在内容选择和体系编排中的独创性,则可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例如在线试题编写者在编写一套试题时采用市面上其他试题合集所没有采用过的编排结构,在其中能够体现编写者的创造性和对试题内容、结构独特的选择和设计,那么即使汇编的试题内容使用的是常见知识点,这一套试题也可以被认定为汇编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般来说,汇编者在进行汇编时选择的内容越多,编排上的结构越复杂,汇编成果具有独创性的可能也越大,相反,如汇编的内容篇幅极为短小,针对篇幅短小的内容可给出的编排方式也会比较受限。
另外,在教师进行网络教学时,课程音视频中的口述授课内容如果能展现教师的个性化教学设计,那么该教学课程也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口述作品。
例如,某老师在面向小学生进行线上授课时,采用读前、读中、读后环节并借助课文图片进行展示,同时通过引导式提问和设置任务等方式与学生互动,帮助学生理解、识别课程内容并达到教学效果。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个老师的个性化教学设计,他引导学生思考、互动的教学思路都能体现他对既定课程教学的独创性表达。而如果有人未经这位授课老师许可,录制他授课的过程并在线上传播,无论是否在这一过程获得经济收益,都会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此外,还有不少线上教学的内容形成于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并且没有经过原作者的许可,但如果加工整理后形成新内容而具有独创性的,也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网络试题集里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内容,但如果这个试题集对于题目的分析讲解、知识点的总结归类、学习方法的介绍、例文的撰写能体现了试题编写者的独创性,那么这位试题编写者也有权就其贡献的独创性的部分享有权利,并提起诉讼。
应该杜绝知识垄断 鼓励文化共享
法官认为,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网课及相关课件、试题都相应地会对公有领域的知识点进行使用。在提倡对具备独创性的网课及相关课件、试题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于未达到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保护就有可能造成各学科的知识点被垄断,不利于文化共享和教育业的发展,这种情况多涉及汇编作品中独创性部分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中汇编者的独创性贡献并非体现在汇编的内容本身,而是在于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式上体现了汇编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法官说,关于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以单词记忆教程来说明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在线记单词软件开发者主张其软件中单词的选择、单元的划分和单词的顺序这一个整体构成汇编作品时,首先需要考量软件中单词的选择是否是参照某一考试大纲或常规教学大纲进行的选择;其次需要考量其单词的排列方式是不是单词常规的排列方法,这一排列方法是不是软件开发者所独创;对于单元的划分,就需要考察其中单元的设置是否有软件开发者的独特构思和逻辑。
如果单词是按照字母顺序、考试频率高低顺序来排列,单词单元的划分又无明确的依据,单词的选择与相应考试大纲词汇没有明显区别时,那么该软件中的相关内容是无法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此外,是否构成汇编作品还受相关内容的篇幅限制,当篇幅有限时,内容的编排难免变得单一,由此也难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举例来说,比如某在线试题库开发者主张其题库里每一道试题的分析、解答和点评部分共同构成汇编作品,而在相关内容篇幅短小、编排单一且答案固定的情况下,实际上题目可以给出的知识点分析、答题方法等解析内容并不具备较大的选择空间。此时,基于其未达到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和鼓励文化传播的考虑,题库开发者要求将试题分析、解答和点评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