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权案。某图片公司起诉一家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发了该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一张夜景图,要求赔偿1万元。最终法院宣判原告胜诉,但将赔偿金额大幅下调至600元。
这个案件具有双重启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今天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要素,对它的保护必须全方位无死角,大到科技创新、知名商标,小到一张摄影图片,正当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不容侵犯。另一方面,知识无价但产权有价,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主张不应脱离一般性的社会常识,或严重背离自身的价值范围。
以该案为例,某公司为这张图片叫出了上万元的价格,却未能提出价值主张的依据,这就难免有“漫天要价”的嫌疑。侵权使用图片当然该罚,但若不能通过司法判决纠正维权者的“倒挂”主张,就会导致知识产权流通使用不如维权索赔的怪相,这不仅违背了保护初衷,更可能会催生出一批恶意索赔者,把知识产权当作不当牟利的工具。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宣判打破了这种“倒挂”,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赢得了一致喝彩。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创新、肯定智力成果,让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但有个别人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当作一门处于“风口”上的生意,其行为几乎与“碰瓷”无异。例如,有人利用淘宝的图片保护机制,在图库中找到店家描述所用的素材原图,再用技术手段把自己包装成知识产权方发起投诉。店家要么付费和解,要么承担应诉失败、产品下架的严重后果。再如,某图片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各类图库的使用授权,再以国内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图库为由发起诉讼,攫取了高额利益。这两个例子中,前者涉嫌违法犯罪,后者也因知识产权的权益链条不够清晰而饱受诟病,引发过不少争议。
稍加分析,不难看出这些“生意经”,围绕的都是知识产权中获取容易、认定容易、使用广泛的类别。论对发展的意义,它不如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论对社会的危害,它又不如冒用商标、山寨产品。这类知识产权的理想状态,是有一套成熟、开放、价格合理的机制供社会大众付费使用,形成良性循环。但它自身的特性和享受的保护红利,又决定了其很容易沦为“碰瓷”的工具。新媒体的繁荣也是图片知识产权的发展机会,但若媒体人面临着不敢用、用不起的窘境,这个“生意经”就念歪了。只有加以正确的引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知识产权经济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在西方的经典理论中,也有对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担忧。例如舍瓦利耶的“专利流氓论”认为专利制度会成为少数人的摇钱树、全社会的绊脚石;杰斐逊认为非稀缺的观念不能构成知识产权等。这些观点当然有局限性,但也包含着对知识产权的理性思考。在我们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需要兼顾到方方面面,确保知识产权成为助力而不是阻碍。例如李佳琦日前申请将“Oh my God”和“买它”注册为声音商标,这在是否具有唯一性等方面引发了争议,能否予以注册认定,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能站得住脚的理由。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开“画地为牢”的误区,走向“智力护航”的蓝海,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