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江苏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审理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和南京生命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这是疫情以来首次线下开庭,也是机构改革以来审理的首例药品专利侵权纠纷。庭前,合议组与市局药品监管处室专家就专利技术方案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充分交流了意见。
疫情之下,医药健康产业万众瞩目。该案涉案专利为药品专利,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为德国公司,且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之一为Bolar例外条款的适用,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Bolar例外是医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请求人经常援引的不侵权抗辩理由。Bolar例外即《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立法目的既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鼓励合法合规地研发仿制药,以便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后及时投入市场,维护公众健康。合议组通过庭审调查质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庭后将经过充分论证合议后作出行政裁决。到庭参加旁听的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医药大学师生、药业企业代表等四十余人。
今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以适应知识产权权利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维权需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南京营商环境。(杨正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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