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国各地学校延迟开学,随着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通知,老师们纷纷在各平台变身“主播”进行线上教学,网络课程也随之成为热点词汇。可网课著作权归属问题,渐渐成为今后纠纷隐患。18日,海淀法院法官对这一问题予以说明。
法官认为,网课著作权归属需结合教师授课的方式、网课载体等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在网课授课前,教师通常需要准备授课用的准备资料,如讲稿和ppt,这类教学材料一般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的教学任务进行制作。这类材料中若体现出教师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出每位教师的个性化特点,即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文字作品。但讲稿或PPT中涉及到的教学大纲的相关内容并非教师所创作,该部分内容无法作为教师创作的内容予以保护。
其次,在网课授课阶段,需结合网课授课形式分情况进行分析。目前,在线教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授课,即教师借助直播平台对学生进行实时线上授课。在这种模式下,授课教师可能在已有前期文字讲稿或PPT的情况下,对讲授内容进行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的表达,此时,即兴表达的授课内容可以构成口述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模式为播放录播视频,即教师将提前录制好的授课视频通过网络上传供学生使用。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若被录制的授课内容存在即兴表达的部分,则授课内容亦构成口述作品;另一方面,由于录制的授课视频本身,属于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而依据发了规定,构成录像制品。同时,法官指出,无论是在线直播还是录播的方式进行授课,教师如果“照本宣科式”的宣读其讲稿或课本教材等内容,教师也可能作为表演者受到保护。
根据以上分析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网课著作权归属则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归属于授课教师。法律规定,著作权当属于作者。由于授课内容由教师独立创作,故授课过程中产生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录像制品等著作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均属于授课教师。但在实践中,考虑到授课教师一般是根据学校、教育机构或平台的要求进行网络授课,以及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著作权归属于教师的情况相对较少。
二是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实践中,授课教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普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教师应学校要求、完成本职工作而进行网课直播或录制授课视频。此时,教师完成的网课可能构成职务作品。其中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即教师享有,单位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另外,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等单位,教师仅享有署名权。这种情形主要是教师利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网课,并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教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会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在职期间完成的与工作相关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故依双方的约定确认著作权归属。
三是平台享有网课的著作权。在平台与教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网课著作权的归属可以根据教师与平台签订的合同进行判断。教师与平台之间的合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协商达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另一种是平台提前拟定且可以多次使用的合同,也就是格式合同。这种合同一般在注册平台账号时,以用户协议或平台规则等形式体现,合同内容并未与授课教师进行协商。实践中,不能仅仅根据此类格式合同认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还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其他权属证据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相关各方,在现阶段网络课程方兴未艾之时,教师、学校、平台等各方主体之间应当重视与网络授课相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各方主体所涉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属,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侵权纠纷。记者高健通讯员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