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新的版权倡议已提交至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分委会。该倡议旨在评估已实施22年之久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互联网在过去20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现代化的角度对DMCA进行评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互联网的发展。
DMCA于1998年推出,当时几乎无人能想象出未来20年网络会发展成何样。然而,20年来法律没有变化,一些人称DMCA很难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
DMCA比较复杂,其核心目的是禁止生产和分销规避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的工具和提供相关服务(关于反规避的第1201条),以及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用户行为承担的责任(第512条)。特别是第512条,许多版权持有人认为早就应该进行修改。
美国版权局已对DMCA进行了研究,参议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启动了一项新倡议,以寻找DMCA现代化的方法。众多版权专家提供书面证词支持这项倡议,关于该倡议的首次听证会已于近日举行。
尽管大家认为第1201条并不完美,存在缺陷,但第512条最具争议,特别是通知删除规定和适用于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港条款。22年前协助起草DMCA的史蒂文.梅塔利茨(StevenJ.Metalitz)在证词中分析了该法无法再按预期奏效的原因。
梅塔利茨指出,侵权数量、侵权活动和合作协议(包括许可和技术合作)是权利人面临的三大问题。
“第512条(特别是通知删除机制)隐含的一种假设模式是,侵权活动很少,可以通过人工一个个应付,例如发出侵权通知,处理侵权通知,以及采取相应行动。”
“上述机制曾经是理想的方法,但大量的网络侵权很快超过了该机制能够处理的能力。不久,通知删除程序在两方都实现了全自动化:机器人和机器人交流如何处理具有争议的贴子或链接。”
在谈到当前的网络侵权响应速度问题时,梅塔利茨指出当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服务提供商需以多快的速度对侵权投诉采取行动才能享有安全港保护。
DMCA起草者可能没有想到这种情况:侵权内容不仅可以很快提供给数百万受众,而且下架后能立即再出现。这使得通知删除制度毫无意义。
“知识产权分委会在审查第512条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变革才能应对网络侵权迅猛增长的态势,同时应考虑所采取的措施让技术能力有限的互联网用户实施。”
为了解决其中一些问题,梅塔利茨希望分委会能考虑版权持有人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自愿协议,例如许可和其他机制,这些方法有助于减轻和管理网络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版权研究和政策部主任桑德拉.艾斯塔斯(SandraAistars)在证词中明确表达了严格执法的决心。她对通知删除机制提出了建议。
“我不主张放弃安全港为互联网公司提供的保护,因为即便存在负面影响,这些措施为互联网的积极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尽管如此,我相信过去22年的DMCA实践证明市场和法院与国会的初衷渐行渐远。”
“在立法时,最重要的是应考虑如何恢复DMCA的宗旨--促进利益相关方之间合作。”
“同样地,那些很少或根本没有受到关注的DMCA规定应有效地纳入到新的立法中。”
艾斯塔斯总结道,通知删除是过去的事情,未来应考虑更持久的措施。鼓励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技术或制定有关政策以实现通知删除机制的效果,不失为好的选择。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就采用了该方案。
艾斯塔斯补充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已在该领域取得一些进展,这不仅表明此类改革是一个可实现的目标,而且欧盟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满足这些标准。”
尽管艾斯塔斯表示DMCA应做更多工作才能在当今的环境中奏效,其他人却认为DMCA在鼓励创新方面取得了成效。一些人表示,任何模仿欧盟方案的重大改革都不利于创新。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丽贝卡.图什内(Rebecca Tushnet)正在与作品转换组织(OTW)合作。OTW是一个用户生成内容项目,年预算不足40万美元。它平均每月的页面浏览量为11.2亿次,但每月收到的DMCA通知不到1个,且大多数通知都无效。
图什内表示:“实证研究表明,大多数依赖第512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和我们一样收到的通知相对较少并单独进行处理。收到数百万个通知的实体并没有那么多。”
“尽管市场压力和商业决策已使YouTube之类的大型网站转向过滤器系统。但不要将YouTube视为整个互联网的典范,除非我们希望存续下去的只有YouTube。”
图什内认为第512条的大多数受益者并不是谷歌或Facebook那样的企业。如果国会将这些企业视为版权法改革所服务的对象,那么改革只会帮助他们主导市场。
图什内表示:“如果国会为了谷歌和Facebook或为海外那些不遵守DMCA的网站修改DMCA,则仅有Facebook、谷歌和盗版网站能存活。市场集中化问题会更突出,创作者更加得不到保护。”
“大多数服务提供商不需要也无法获得昂贵的过滤技术。强制性要求会摧毁对互联网创造、创新和竞争至关重要的中小企业。”
最后,反复侵权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将会迎来激烈的讨论。
BMG诉Cox案涉及的就是BT用户反复侵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断开这些用户连接的问题。有些人在提交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指出,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多个用户连接到互联网,断开连接便不可取。艾斯塔斯对这个观点表示强烈不满。
艾斯塔斯表示:“显然,这些人认为高速网络服务是比住房或交通更基本的人类生活必需品。但住房和交通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被联邦机构没收,无论是否共同持有。”
“断开网络服务在适当情况下是可行的。”(编译自torrentfreak.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