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不断增加,一些被核准注册后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从而“先撤后注”,成为不少商标申请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出现了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企业如何保留真实商标使用的证据并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就十分关键。
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标的基本功能需要通过实际商业使用来发挥。只有通过实际商业使用,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及商品来源进行识别和辨认。没有实际使用或者长期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会占据有限的商标资源,不仅浪费司法行政资源,而且会阻碍真正有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
针对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应如何提供使用证据,笔者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提供在指定3年期间的使用证据,非3年期间的使用证据也可以提供作为参考。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指定的3年期间内,而且有效的使用证据一般要体现具体的使用时间、使用主体以及商标标识。
第二,使用证据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当是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使用,而非内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即要求使用证据客观真实。对于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场景标志、员工吊牌服饰等,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并非对外的公开使用行为,只能作为辅助性参考证据。对于象征性使用证据,如登报声明使用、单纯的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其他有关商标信息的发布等,一般情况下也不视为商标的使用,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第三,提供使用证据尽量完整、全面,形成证明力上的盖然性优势。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尽量体现商标使用的各个要素,如销售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发票上尽量体现商标标识,荣誉证书尽量体现商标权利人、商标标识以及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发生了实际的商业交易。(何鎏)